當前位置:學者齋 >

建築工程 >安全工程師 >

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備考安全工程師的考試,本站小編整理了註冊安全工程師法律基礎知識的知識點,關於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的部分,歡迎大家閲讀參考,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網!

安全工程師知識點: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的規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依照《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行政領導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含礦務局局長、礦山公司經理)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規定;

(2)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根據需要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對每個作業場所進行跟班檢查;

(4)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5)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6)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計劃;

(7)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8)及時、如實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報告礦山事故。

(二)礦山安全的內部監督

為了加強安全管理和企業內部監督,法律通過授權職代會、職工和工會的監督來形成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的內部管理機制。

1.職代會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作用。”《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礦長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下列情況,接受民主監督:

(1)企業安全生產重大決策;

(2)企業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3)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及其實施情況;

(4)職工提出的改善勞動條件的建議和要求的處理情況;

(5)重大事故處理情況;

(6)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事項。

2.職工的監督

《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獲得作業場所安全與職業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礦山安全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3)對任何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決定和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zhezhai.com/zh-hk/jzgc/anquan/dwzx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