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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

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

村民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不從事具體的村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

1、決策決議執行情況監督。監督村“兩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情況,但不得干預村級組織依法決定事項的執行。

2、村務、黨務公開監督。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羣眾要求公開的村務、黨務事項,村“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兩委”及時重新公佈。

3、財務管理監督。負責對村級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級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督促村級組織嚴格執行各項制度。

4、資產資源管理監督。督促村級組織完善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資源台帳;督促村級組織在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資源開發利用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並參與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有效合理利用。

5、重大事項監督。對涉及農民羣眾切身利益的村級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重點監督村“兩委”在決策前是否廣泛徵求廣大村民的意見,實施過程是否順利、實施結果是否達到羣眾認可。如發現村“兩委”有決策不民主、運行不規範等問題,應督促其及時糾正。

6、村幹部效能作風監督。監督村“兩委”及其成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必要時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要求其接受質詢或評議;根據多數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見,對不稱職的'村幹部提出處理或罷免建議,提請村黨組織研究,依紀依法啟動處理或罷免程序。

村民監督委員會履職保障制度

1、村民監督委員會委員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列席村黨組織會議,不參加表決,可對研究的村務、黨務公開、財務管理、資產資源管理、重大事項、人事安排、村幹部效能作風等議題提出建議性意見。

2、村民監督委員會有權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調查核實村民反映的有關情況,有權要求村民委員會對監督事項作出解釋説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3、對村級重大資金開支、集體資產的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資源開發利用、集體土地徵用徵收、工程項目招投標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後,鎮政府方可受理。

4、村級財務支出憑據,須經村民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查、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方可報銷入賬。

5、村民監督委員會發現村“兩委”有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損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評並要求予以糾正;對村“兩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的決定,可以建議廢止,必要時可建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質詢。

6、村民監督委員會在無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監督時,可以向鎮黨委或區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鎮黨委和有關部門應及時妥善處理和答覆。鎮紀委要加強對村民監督委員會的工

作指導與日常管理,每年至少舉辦一次業務培訓班,不斷提高其監督水平;要積極支持村民監督委員會的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與問題。

村民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 [篇2]

1、對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監督本村村務公開和黨務公開情況。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羣眾要求公開的村務、黨務事項,村“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兩委”重新公佈,村“兩委”應在一週內予以答覆。

2、對村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包括村級財務預決算、村集體債務處置、審核重大開支、督促執行村級財務制度、參與財務會籤等。

3、對村級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包括村集體土地亂佔亂批,轉讓和租賃;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村集體資產處置;公益事業建設、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方案和資金使用等。按“三資”管理規定,配合鄉財政所定期檢查等相關活動事項。

4、監督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監督支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執行情況。收集整理村民對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研究村務監督工作。

5、引導村民代表支持村“兩委”的工作,協調村“兩委”和村民之間的關係。

6、對村幹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完成村黨支部和村民代表會議交辦的其它監督工。

7、上級組織安排的其它事項和村民會議依法授權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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