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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轉讓合同

(熱門)轉讓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就租賃場地從事經營的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場地乙方承租甲方_________(層/廳)

________號場地,面積_____平方米,用途以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為準;庫房_____平方米,庫房位置為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計__年__個月;其中免租期為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條

租金本合同租金實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標準為______;租金支付方式為(現金/支票/匯票/_____);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

____年__月__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______。

第四條

保證金保證金屬於雙方約定事項。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乙方(是/否)應支付本合同約定租金總額___%計___元的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擔保。乙方支付保證金的,甲方則以市場當年租金總額的2—5%作為市場整體性的對應保證金,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保證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還等事宜見合同附件。

第五條

保險

甲方負責投保的範圍為:公共責任險、火災險、____。

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為:_____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衞生、用電、營業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2、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3、應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保障乙方正常經營。

4、除有明確約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

5、應對市場進行商業管理,維護並改善市場的整體形象,包括:對商品品種的規劃和控制、功能區域的劃分、商品檔次的定位、商品經營的管理及質量管理;服務質量管理;營銷管理;形象設計;市場調研;公共關係協調;糾紛調解;人員培訓;_______。

6、應對市場進行物業管理,並負責市場內的安全防範和經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包括:建築物(包括公共區域及租賃場地)的管理及維修保養;對乙方裝修的審查和監督;水、電、氣、空調、電梯、扶梯等設備、管道、線路、設施及系統的管理、維修及保養;清潔管理;保安管理並負責市場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內外各種通道、道路、停車場的管理;__________________。

7、做好市場的整體廣告宣傳,並保證全年廣告宣傳費用不低於市場全年租金總額的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2、應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亮證照經營。

3、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經營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4、應按期支付租金並承擔因經營產生的各項税費。

5、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市場內的各項設施,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6、應按照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本着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合法經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7、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不得出租、轉讓、轉借、出賣營業執照。

8、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本人或本企業的備案資料。

9、建築物外立面及建築物內部非乙方承租場地範圍內的廣告發布權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廣告宣傳。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按照____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1、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包括因違法經營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收回經營證照的。

2、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___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場地加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4、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累計達__次或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5、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換場地的。

6、逾期___日未支付租金的。

7、違反保證金協議的有關約定的。

8、未經甲方同意連續___日未開展經營活動的.。

9、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________。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應提前___日書面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後辦理解除租賃手續,按照_______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其他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並退還保證金及利息。

第九條

其他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市場內的經營設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經營的,應減收相應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2、甲方未按約定投保致使乙方相應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的,應每日向甲方支付遲延租金___%的違約金。

_______。

第十條

免責條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

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續租本合同續租適用以下第___種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___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覆。甲方同意續租的,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期滿前甲方未做出書面答覆的,視為甲方同意續租,租期為不定期,租金標準同本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對場地的優先租賃權,如乙方無意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___日內書面通知甲方;乙方有違約行為的,是否續租由甲方決定。

第十二條

租賃場地的交還租賃期滿未能續約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終止的,乙方應於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後___日內將租賃的場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設施以良好、適租的狀態交還甲方。乙方未按照約定交還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_______。第十五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__份,乙方__份,____。第十六條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單方制訂的規章制度也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合同約定相沖突的,以本合同為準,但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

轉讓合同 篇2

____縣______公社(鄉)_____大隊(村)___生產隊,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社員的生產積極性,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央(83),(84)一號文件精神,經社員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

甲方將______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土地位於______,東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畝,二等地______畝,三等地______畝,四等地______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

二,承包時間

承包時間共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權利義務

⒈ 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於發展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業物資。

⒉ 乙方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

⒊ 乙方必須完成按土地畝數攤派的統購指標任務和上繳農業税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時間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税______元,納税時間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費______元,上交時間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攤派的義務工日,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

⒋ 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户協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後,轉包户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購任務和繳納農業税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義務工任務。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違背計劃生育規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又無人願轉承包時,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⒈ 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成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購任務和納税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

⒉ 國家按計劃分配用於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

⒊ 甲方應定期公佈集體財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五,違約責任

⒈ 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義務,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

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蕪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佈買賣與租讓關係無效,並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

⒊ 甲方如不及時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標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應如數補發所欠物資。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內農作物的減產或絕產,經調查核實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

七,其它

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內,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隊(村委會),(如經公證或鑑證,還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縣______公社(鄉)______大隊(村)______生產隊(公章)

代表人:______(蓋章)

乙方户主:______(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訂

轉讓合同 篇3

受讓方:(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設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元。

第二條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支付人民幣萬元,其餘價款在年度以後按季度支付,其中年度內每季度支付元,年度以後每季度支付元。

第三條設備交付時光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萬後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構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潛力和行為潛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設備,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潛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並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於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後用於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潛力和行為潛力;

3、乙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資產狀況(包括設備的外觀、性能、操作及維修方法、重大瑕疵等)向甲方作充分的陳述、説明,沒有其他保留;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職責,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並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註冊、審批手續等帶給便利,並給予用心的協助。

第六條交接驗收

在年月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七條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違約職責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職責。

2、乙方收取甲方轉讓款人民幣萬元後,未依期交付資產,按未依期部分的資產價值每一天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乙方在天內不交付資產,視乙方中途毀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退回已收乙方款項,並按轉讓價款總額5%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3、乙方交付資產中,屬海關監管部分,如因乙方的過錯,造成海關的處罰,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職責。如造成甲方不能使用,該部分設備的價值,按發票價扣除折舊由乙方返還相應價款給甲方;

4、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能按約定支付首期轉讓款人民幣萬元,按每一天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逾期天,視乙方中途毀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應按本協議轉讓價款總額%支付違約金給甲方;

5、乙方逾期支付餘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並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狀況:

①宣佈或未宣佈的戰爭、戰爭狀態、封鎖、禁運、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為;

②火災、水災、颱風、颶風、海嘯、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狀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職責。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採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繫及帶給的文件作為祕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餘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務必之正式聯繫、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狀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並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資料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後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採取書面形式,並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製作,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_____

簽署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

簽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説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説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説,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説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説,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説,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説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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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__甲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受讓方:__乙方):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以誠信,互利為原則,經友好協商後製訂本協議,願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將甲方代理的移動業務及甲方開展業務所獲得的業務酬金一併轉讓給乙方、乙方向甲方繳納轉讓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整。

(二)乙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與中國移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簽訂的業務代理協議開展相關業務,並對自己所展開的`業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諾:協議簽訂後,不干涉與插手乙方的各項業務。

2,甲方有義務承擔協議簽訂前的各項債務,並妥善處理,以保證不影響乙方業務發展和利益。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需在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全額支付轉讓費、如到期未支付,需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有義務承擔協議簽訂後的各項債務債權,與甲方無關。

2,甲方原開展業務所獲得的業務酬金將由乙方開具有效發票。

(五)違約責任:

1,如甲乙雙方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並要求違約方承擔相關損失。

2,如甲乙雙方有糾紛,雙方將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如協商無果,將上訴法院裁決。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簽約之日生效。

轉讓方蓋章:受讓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負責人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證號: 居住地址: 乙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深圳市成立,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股,佔_____股份。

公司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甲方願意將其中_____股轉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份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份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將其所持公司_____股,以每股_____元的價格,共計人民幣_____元的價格轉讓給乙方。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向甲方指定的的賬户。

3、因股權轉讓所產生的所有税費,由交易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各自承擔。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份擁有完全處分權,保證該股份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份未被查封,並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後,乙方按受讓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公司在股份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公司的股東後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於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每日萬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於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4、如乙方未按本協議第一條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續,每逾期解除一天,則乙方按轉讓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一支付賠償金。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份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鑑證或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各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委”)按照申請仲裁時適用的貿仲委仲裁規則裁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應於協議書生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餘報有關部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有一片與縣林業局聯營和自種的杉木林,現將該片杉木林全部賣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經協商一致,特成達如下合同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屬於本户所有的杉木林位於馬魯坡、卡妹坡、哄捧坡、過龍坡、拉巖坡、拉布坡、拉巖王坡、哄丫沒坡、哄丁懷坡、哄立猛坡、巴六有坡、哄好坡、紅山地坡、紅過龍坡等2600畝的杉木林全部賣給乙方。

二、杉木價格按長4.2米、尾徑4公分以上每棵壹拾捌元整(¥18.00元)計算,杉木數量以雙方共同清點所得的數量為準。

三、乙方預付 元定金,待乙方辦理好砍伐證後雙方共同清點,最後以清點的數量一次性付清杉木款。

四、若與第三方聯營的,甲方只能按聯營中甲方所佔有的股份賣給乙方。

五、甲方將杉木賣給乙方後,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無償幫甲方修建一條屯級路(從 至 ),屯級路的修建要求以縣發改局的'屯級道路實施。若乙方不修建屯級路,乙方已付給甲方的定金甲方將不退回,若乙方修建屯級道路後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對杉木林進行全部經營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六、屯級路施工過程中,若有糾紛、爭議、賠償等情況的,由甲方負責協調,所產生費用由甲方自理,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七、砍伐時間按縣林業局發放的砍證為準。

八、除修建至甲方寨子以外,乙方還需要修通乙方所購買的林區,凡修建所佔用甲方的土地一律不作賠償。

九、違約責任:若甲方反悔合同規定擅自終止本合同的,甲方除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外,還需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林木銷售款總額的20%計算全部賠償給乙方。若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甲方將不退回乙方已付的定金。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在場人:

年 月 日

標籤: 轉讓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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