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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車輛及路線轉讓合同

客運車輛及路線轉讓合同

甲方(賣方):

客運車輛及路線轉讓合同

乙方(買方):

第一條 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同意有償由 甲方受讓乙方掛靠及轉讓經營的客運車輛及路線,並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提供(牌)座大客車一輛,車號為 為黃陂區前川至線路直達客車。車價為壹拾壹萬伍仟元整。從2014年7月15號起,該車輛及線路由乙方享有權。

第三條 該車輛及線路轉讓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甲方負責與木蘭客運公司簽下甲乙雙方經營合同事宜。(如甲方需要乙方出面協助辦理續簽合同,所需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自線路轉讓合同簽訂後,車輛的所有權屬乙方。

第六條 經營期限內,車輛折舊、收購、報廢、線路證、卡的所有權屬於乙方。

第七條 甲方在經營期限內車輛所需要費用和經營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甲方在向乙方轉讓該車輛及路線前已繳清與該車輛及路線有關的各項費用,該車輛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況。該車輛及路線轉讓合同前的費用由甲方負責,轉讓合同後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甲方有義務在本合同簽訂後10日內為乙方辦理完與該車輛及線路有關的各項手續。

第十條 線路及車輛轉讓後,以下事項即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車輛及線路的各種費用繳納;車輛的'年檢、年審工作及

有關事項;交通事故保險索賠及協調有關糾紛;營運收入結算、劃撥、核算、兑現;以及其他與線路、車輛有關的事宜由乙方負責。該車輛轉讓以前的一切費用,以及規費交通罰款等由甲方負責。

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或者簽訂補充條款。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甲乙雙方同意先由有關機構調解,如調解不成可提交法院解決。

第十二條 該車從2014年7月25日以前的燃油補貼由甲方享有,從2014年7月25日後的燃油補貼由乙方享有。售票員工資甲方結至7月31號,票款由甲方結至31號。駕駛員的工資結至7月25號止。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月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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