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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

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僱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定,而且規定也非常簡單,僱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易產生偏差。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概念不同

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其主要問題在於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係的特徵。正是由於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徵,根據這些特徵,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但是,《勞動法》這一規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係,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僱傭關係。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係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所謂居於從屬關係,係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係的內容。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僱傭合同。

僱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僱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中華***民法典》(現在台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僱傭合同進行規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在全國人***工委委託學者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議草案》 中,專設僱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僱傭合同。對此,樑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僱主(包括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靠締結僱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則是規範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僱用合同糾紛案件苦於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作為裁判基準。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僱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樑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僱傭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定。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定,“僱用合同是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僱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王澤鑑先生指出,僱傭合同,“即受僱人於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僱傭人服勞務,僱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僱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三)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託合同、保管合同、僱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夥合同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他説“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居間合同等”。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僱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僱人之間的僱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中的僱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的第三人,受僱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或僱傭合同中,僱傭人與受僱人約定,受僱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僱傭人向受僱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僱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僱傭人應當向受僱人承擔違約責任。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僱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的約定向受僱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託勞務接受人向受僱人支付勞動報酬。

二、三類合同的比較

(一)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僱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係。2、二者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於勞動者(受僱人)依約定向僱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於實現僱傭人的預期利益。3、二者都是繼續性合同。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僱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期內持續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性合同。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在這兩類合同中,受僱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僱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並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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