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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彙總六篇

國際貿易合同彙總六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際貿易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貿易合同彙總六篇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日期:____

賣方:____簽約地點:____

地址:____電報掛號: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電報掛號:____

茲經賣買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

5.總價:___u.s.d.(大寫:).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裝運期:____收到信用證後____天.______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經__至__.

9.保險: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

(1)買方須於19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兑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後,__天在__到期.

(2)買方須於簽約後即付定金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註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註:__________

賣方:______買方:______

注:①格式合同亦稱標準合同(standardcontract).在國際貿易買賣中,由一個國際組織或外貿商業組織或律師事務所根據買賣合同應具有的基本內容而擬定的固定條文,即成固定格式的空白標準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才能成為有效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法律的約束力.

國際貿易合同 篇2

摘要:隨着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貿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瑣,在國際貿易中,貿易雙方極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況下出現合同欺詐問題。本文對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問題進行研究,首先對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進行分析,再對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範進行分析。

關鍵詞:國際貿易;防範;合同欺詐

我國成功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貿易也有了更明顯的發展。相應的,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行為也逐漸增加,直接對國際貿易的穩健運行造成影響,並且降低了國際貿易運營商的信譽。在眾多國際貿易欺詐事件中,通過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現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統地研究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方式及其對策,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

(1)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識別

1、識別合同主體的虛構

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比如:“皮包企業”,這樣的當事者是沒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沒有資格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相關者屬於某個大型企業的下屬機構,母企業的規模大、實力強,不過下屬機構的實力差,並且經濟上相對獨立;相關者完全是商業欺詐,利用假信息、假名字、假材料等,通過多種方式來欺騙對方。

2、識別合同主體的變更

利用主體整改進行欺詐。通常是合同簽署一方認為自己不能夠兑現承諾,為此表明讓承諾標準更好的第三方來取代。在相關優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並沒有對有關第三方的誠信情況進行考察,並且冒然允許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的發生。

3、識別合同主體的責任形式

合同主體涉及到的種類較多,所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也並不相同,國際貿易中合同簽署方是以企業為主。其具備的法律特徵是企業通過所有註冊資本來擔負責任,股東也通過出資的方式來對企業擔負有限責任,因此貿易欺詐者通常選擇用最少資本註冊一個企業的方法,即便欺詐行為被揭穿,最終法院的判決也是讓合同簽署方來擔負責任,這樣,欺詐方付出的也僅僅是較少的註冊資本,而被欺詐方的損失卻更加嚴重。

(2)國際貿易中合同賠償條款的欺詐識別

通過賠償規定進行欺詐,包括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也包括賣方對買方的欺詐。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一般是是由於賣方不夠謹慎,買方對產品質量和設計標準進行誘惑,從而在合同約定上進行調整,讓賣方認同並簽署合同,但是其內容約定已經超過了賣方的實力,為此通過賣方違約這個理由,申請賠償。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範

(1)合同訂立中的防範措施

1、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工作

在簽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預防合同欺詐,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預防措施。其一是對市場行情進行了解;其二是對交易方的資質及實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和國內合同的簽署相同,簽署一個國際貿易合同需要對市場狀況進行調研。例如買賣合同中商品的售價、質量等等,都需要有關方面先做好市場調研,摸清國際市場狀態,以此來選擇最佳的產品及售價,從而確保合同約定能夠順利履行。

2、合同訂立中的款項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都是通過各項條款明確具體地表現出來的,所以在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各項條款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商討、斟酌後再最終確定。訂立時最好參照同行業的合同示範文本所提供的樣式逐條逐款的斟酌,儘可能訂得明確。對於那些與合同的履行及預期目的的實現有關係的條款,都應具體明確,做到條款齊備,詞句嚴謹準確,內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範措施

1、對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情況的督促

國際貿易合作達成之後。我們需要分析、考核對方的實力情況,對對方有比較準確的判斷。在合同內容擔責階段,要重點分析合同簽署方的計劃及其誠信、資格、實力等有沒有發生改變,以此來制定相應的策略;在合同簽署後,不單單要分析對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諾,並且還需要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來履行承諾。此階段,也需要確保自己能夠履行承諾。

2、對對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欺詐行為的應對措施

若想要國際貿易中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範合同欺詐行為的出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履行承諾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制度、要求等,國際貿易中合作雙方也需要了解這些制度及要求,確保合同內容能夠順利實施。根據確定的抗辯解體系及越位權、撤銷權規則,及時預防與解決可能出現的合同欺詐現象。

(3)合同賠償條款欺詐的防範

1、重視賠償依據

賠償依據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實案例。法律政策屬於簽署方的合約規定;真實案例代表着違規事例。像買方設計的產品存在漏洞,賣方預防賠償欺詐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約內對質量表述的具體內容及本質。賣方一定要清楚合約內對質量的表達內容是否正規,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兑現相關的責任。合約內需要選購一個方式來代表質量。

2、重視賠償時效

賠償效力,代表着受損者向違約者要求賠償的時間規定。對於國際貿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讓產品的爭議一直處於穩定狀態,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過長,避免收集及整理證據遇到障礙,並且為了讓權益者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貿易爭議迅速得到處理,一般都需要備註賠償期限。在通常狀況下,賠償效力是在合約內詳細備註的,合約裏無承諾的,根據相關法律政策來明確。賠償效力和受損者申請賠償權益的時效性有一定的關係,如果這個時效結束的話,那麼另一方是有拒絕的理由的。

三、結論

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範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參與的長期的系統工程。我們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有效地防範今後變化多端的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在電子商務興起的21世紀,電子合同將成為今後買賣合同的主要載體。目前防範電子合同欺詐的途徑主要有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如何進一步防範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電子合同欺詐,本文認為應從加強電子技術計算機技術的科研和開發、健全電子合同立法、設置電子合同行政主管機構等多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進。

參考文獻:

[1]李曦.國際貿易合同欺詐防控[J].內江科技,20xx(12):102-106.

[2]王步雲.論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識別及防範措施[J].現代商貿工業.20xx(2);98-99.

[3]方春河.信用證欺詐及防範和救濟措施[J].中國儲運,20xx(6).

國際貿易合同 篇3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信息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衞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保存不完整,文檔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於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於複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覆通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麼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於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保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保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文件備份,並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閲。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範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並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係複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並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並有利於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於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並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儘快收貨,有利於商品交換流通,儘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儘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於《公約》69條第二款並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於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於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儘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於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於《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範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稜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於仲裁,那麼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説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於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於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範,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於國際市場價格並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動亂、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註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盪,應該儘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儘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於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託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託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並非如此。託收與信用證相比,託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過對交易對象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通過指定交易對象、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並且需要熟練運用於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瞭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託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複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並非有十足的保障。

國際貿易合同 篇4

合同編號:76728

賣方:_____________

____國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人代表:

職務:

買方:_____________

____國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法人代表:

職務: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第二條買方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兑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天。信用證承兑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三條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第八條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定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並寫信給買方告知理由。

第九條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並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十一條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每公噸價為___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

清單B: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一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貿易合同 篇5

__年__月__日__為賣方和__為買方。雙方同意買賣__,其條款如下:

1.合同貨物:____

2.產 地:____

3.數 量:____

5.合同價格:____fob____

6.包 裝:____

7.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8.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9.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10.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11.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12.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它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買方負擔。

13.裝船時間:當日13:00或次日8:00裝船。

14.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立方噸。

15.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載重噸船來説,每天____u.s.d.。

16.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出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買方:____ 賣方:____

證人:____ 證人:____

日期:____ 日期:____

國際貿易合同 篇6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買雙方確認根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1.貨號 名稱及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合計:

總值(大寫):

允許溢短_________%。

2.成交價格術語:_________(□FOB□ CFR□CIF□ DDU□_________)

3.出產國與製造商:_________

4.包裝:_________

5.裝運嘜頭:_________

6.裝運港:_________

7.目地港:_________

8.轉運:□允許□ 不允許;分批裝運:□允許□不允許

9.裝運期:_________

10.保險:由_________按發票金額110%,投保_________險,另加保_________險。

11.付款條件:_________

□買方通過_________銀行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_________期信用證。

□付款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後_________天付款跟單匯票,付款時交單。

□承兑交單:買方應對賣方開具的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後_________天承兑跟單匯票,承兑時交單。

□貨到付款:買方在收到貨物後_________天內將全部貨款支付賣方(不適用於FOB、CFR、CIF術語)。

□_________

12.單據:賣給方應將下列單據提交銀行議付/託收。

(1)運單

□海運:全套空白抬頭/指示抬頭、空白背書/指示背書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已裝船清潔海運/聯運正本提單,通知在目的港_________公司

□陸運:全套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裝車的記名清潔運單,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 公司。

□空運:全套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記名空運單,通知在目的地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

(2)標有合同編號信用證號及裝運嘜頭的商業發票一式_________份。

(3)由_________出具的裝箱單或重量單一式_________份。

(4)由_________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

(5)由_________出具的數量證明書一式_________份

(6)保險單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7)_________簽發的產地證一式_________份

(8)裝運通知:_________

另外,賣方應在交運後_________小時內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給買方第_________項單據副本一套。

13.裝運條款:

□FOB

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以電報/電傳/傳真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數量、金額、包裝件、毛重、尺碼及裝運港可裝日期,以便買方安排租船/訂艙。裝運船隻按期到達裝運港後,如賣方不能按時裝船,發生的空船費或滯期費由賣方負擔。在貨物超過船舷並脱離吊鈎以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負擔。

□CIF或CFR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船到目的港。在CFR術語下,賣方應在裝船前2天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號、品名、發票價值及開船日期,以便買方安排保險。

□DDU

賣方須按時在裝運期限內將貨物由裝運港裝運至目的港。

□_________

14.裝運通知

一俟裝載完畢,賣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電傳/傳真/電報買方合同編號、品名、已發運數量、發票總金額、毛重、船名/車/機號及啟程日期等。

15.質量保證:

貨物品質規格必須符合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品質保證期為貨到目的港_________個月內,在保證期限內,因製造廠商在設計製造過程中的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害應由賣方負責賠償。

16.商品檢驗:

賣方須在裝運前_________日委託_________檢驗機構對合同之貨物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貨到目的港後,由買方委託_________檢驗機構進行復檢。

17.索賠

如經中國_________檢驗機構複檢,發現貨物有損壞、殘缺或品名、規格、數量及質量與本合同及質量保證書之規定不符,買方可於貨到目的港後_________天內憑上述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要求索賠。如上述規定之索賠期與質量保證期不一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買方仍可向賣方就質量保證條款之內容向賣方提出索賠。

18.延期交貨違約金

除雙方認可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賣方遲於合同規定的期限交貨,如買方同意遲延交貨,賣方應同意對信用證有關條款進行個性和同意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本條規定的違約金。違約金總值不超過貨物總價值的5%,差率按7天0.5%計算,不滿7天仍按7天計算。在未採用信用證支付的情況下,賣方應將前述方法計算的違約金即付買方。

19.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約,賣方概不負責,但賣方應將上述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買方。

20.爭議之解決方式:

□任何因本合同而發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中國深圳。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_________

2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22.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 術語系根據國際商會《Incoterms 1990》

23.文字:本合同中、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釋上,若有異議,以中文解釋為準。

24.附加條款(本合同上述條款與本附加條款有牴觸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_________。

25.本合同共_________份,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賣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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