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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司3篇(必備)

方案公司3篇(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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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公司3篇(必備)

方案公司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佈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説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説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佔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佔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併、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佈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佈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佈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佈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佈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説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範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説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准的,有關批覆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征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範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户,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註銷。

第四十一條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範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方案公司 篇2

春季羽毛球比賽活動方案 為了豐富員工的業餘生活,培養員工團隊精神,增強員工凝聚力,促進員工之間友誼,營造一個自信、陽光、充滿激情、永不服輸的企業氛圍,展示員工青春活力。特舉辦本屆羽毛球比賽。

一、活動名稱:“綻放生命激情 揮灑青春活力”春季羽毛球比賽活動

二、活動口號:團結、奮進、拼搏

三、活動宗旨:友誼第一 比賽第二

四、活動地點:綠寶體育館

五、活動時間:擬2xxx年3月22、23日舉行,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六、參賽對象:公司全體員工

七、活動形式:

1、比賽項目:男單、女單、混雙。

2、本次比賽分預選賽、半決賽、決賽三部分。

預選賽:男單、女單、混雙根據抽籤決定對賽場次,實行單淘汰賽制(3局2勝),每局11分,採用每球得分制。男單、女單、混雙各通過預選賽淘汰至6組選手進入半決賽。

半決賽:男單、女單、混雙根據抽籤決定比賽隊伍分組,實行組內循環汰賽制(3局2勝),每局11分,採用每球得分制,單場獲勝隊伍積2分,負1分,棄權0分,兩組排名第二的隊伍與對方隊伍排名第一的隊伍對戰,最終獲勝的'兩支隊伍進入決賽。

決賽:男單、女單、混雙勝出的兩隊決賽,實行積分賽制(3局2勝),每局21分,採用每球得分制。決出冠亞軍。

3、比賽日程:

3 月22 日(預選賽和半決賽)

10:30 本次比賽開幕,領導致辭。

10:30-10:40 預選賽開始,在AB兩塊場地同時進行。15分鐘一場,比賽4小時,共進行30場,男單、女單、混雙各通過預選賽淘汰至6組選手進入半決賽。

11:30-12:30午餐,休息。

12:30-17:30進行半決賽,兩場同時進行,15分鐘一場,5個小時共進行40場,最終各勝出的兩支隊伍進入決賽。

3月 23 日 (決賽)

8:30-11:00 在AB場地同時進行。三局兩勝30分鐘一場,比賽2個半小時,共進行5場。

11:00-11:30 統計男單女單男混雙冠亞軍。

11:30-12:00 領導頒獎,本次比賽閉幕。

八、比賽要求

1、比賽必須堅持友誼第一、比賽第二原則,裁判必須嚴格公正執法;比賽雙方隊員必須服從裁判的一切判罰,不得攻擊、干擾裁判;不得打假球,攻擊對方球員;如有上列情況者,視情節嚴重程度給球員乃至球隊予以處罰。

2、要求裁判和隊員提前半小時到達比賽場地熱身、以保證球員安全。

九、獎勵方法:

1、男單:冠軍1名,獎品***;亞軍1名,獎品***;

2、女單:冠軍1名,獎品***;亞軍1名,獎品***;

3、男雙:冠軍1名,獎品***;亞軍1名,獎品***;

4、女雙:冠軍1名,獎品***;亞軍1名,獎品***;

5、混雙:冠軍1名,獎品***;亞軍1名,獎品***;

十、 比賽經費

1、場地費用:規劃場地所需器材如石灰等內部解決。

2、比賽用品:羽毛拍6副,羽毛球5桶,攔網兩面,記分牌兩個,口哨2個。 元。

3、獎品費用:

A:設臵:男子組冠軍1名: 元, 亞軍1名:各 元 B:設臵:女子組冠軍1名: 元, 亞軍1名:各 元 C:設臵:男雙組冠軍1名: 元, 亞軍1名:各 元 D:設臵:女雙組冠軍1名: 元, 亞軍1名:各 元 D:設臵:混雙組冠軍1名: 元, 亞軍1名:各 元 計: 元

4、證書本(每本元)計 元

合計費用: 元 備用金: 元

十一、人員安排

1、裁判:每場1人。 共2名。

2、記錄台:一人負責記分和記錄犯規次數;一名人負責翻分數牌和計時;共4名。

3、辦公室:負責宣傳,組織,提供後勤服務,如規劃場地,準備羽毛球拍和羽毛球,記分牌,藥箱和礦泉水等。

方案公司 篇3

為響應公司創建學習型企業的號召,適應知識經濟發展需要,更好應對市場經濟的挑戰,提高企業員工的整體綜合素質,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現根據公司創建學習型企業的實施意見,同時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第十年員工培訓方案。

一、培訓需求調查與分析

為了使培訓方案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制定方案前,人力資源部認真進行了培訓需

(一)職位培訓(96%希望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希望培訓培訓方式

參加公開課內訓自學教材

1、業務技能75%60%22%18%3、兩者都培訓11%50%40%10%

(二)培訓內容(排名列前十位)

培訓內容希望培訓比率

1、提升管理能力57%

2、專業前沿資訊45%

3、人力資源管理32%

4、溝通、商務禮儀28%

5、財務管理20%

6、市場營銷技巧18%

7、心理學12%

8、英語計算機8%

9、法律5%

10、企業文化1%

通過調查,瞭解到員工對專業技能及管理能力的培訓較為關注,本着“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制訂本年度培訓方案。

二、培訓目的

(一)滿足公司發展要求

第十年公司的發展戰略為主攻p4市場,全力生產p4,然而p4對工人技術級別、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的要求十分高,現在公司員工的.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還遠遠不到要求,這就制約了公司的發展速度。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人力資源部將通過培訓逐步調整員工知識結構,提高員工技術水平、敬業精神,形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員工綜合素質。

(二)員工自身發展需求

通過培訓提高員工的相關技能,以幫助員工增加工作信心,並且有動力在工作崗位上應用這一技能,從而促進部門目標的完成。

三、指導思想

(一)工作即培訓培訓的目的是通過“培訓——工作”的結合,使員工發生有益於公司發展的變化,提高工作能力,改變工作態度,改善工作績效,把員工培養成“企業人”,因此培訓主要在工作過程中進行。

(二)管理層即培訓師。各級經理均負有培訓下屬的職責,通過日常工作對員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使員工具備工作必須的知識、技能、工作態度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下屬的培訓如何”將作為對各級經理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培訓是雙贏通過培訓,公司即以相對低的成本獲得發展需要的人才,員工通過培訓,得到晉級晉升的機會,不僅獲得物質的滿足,同時也獲得精神上的滿足。

四、培訓指導原則

以戰略為導向,按需培訓;提高效率,學以致用;保證轉化,與時俱進;提倡主動參與,獎勵積極。

培訓時間

根據公司第九年度產能計劃以及公司發展的需要,分為兩次培訓。

第一次培訓時間:一月1日至一月30日。

第二次培訓時間:四月1日至四月月30日。

五、.培訓對象

1.新進員工

2.直接生產工人

3.行政管理人員

4.其他有培訓需要的人員

六.培訓內容

1.新進員工:公司情況、章程等的崗前培訓,目的:使員工儘快適應公司的文化,儘快進入工作狀態。

內容:(1)科創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2)公司經營理念(3)公司發展大事記

(4)公司制度與規範(5)組織文化

2.直接生產工人:針對技能、知識的培訓,目的:提高技術水平,進而提高合格率。3.行政管理人員:針對管理能力、知識的培訓,目的:提高科學管理的水平,為公司發展鑄造一支高素質管理隊伍。4.其他有培訓需要的人員:根據員工提出的要求以及考核結果而定。

七、具體的培訓安排

分為4部分

(一)、發動員工自學。

(二)、企業內部培訓。

(三)、企業外部培訓。

(四)、舉辦各種活動。

(一)、發動企業員工自學。全面提高企業員工文化素質,最為重要的是發動員工自發的去學習。為此,公司從以下三方面着手:

1、加強宣傳教育。創新公司宣傳欄,增加三站的宣傳欄,積極向職工宣傳企業創建學習型組織的重要性。

2、保證受訓人員按時按質按量滿足公司規定要達到水平。

3、鼓勵員工根據工作需要、專業對口報讀各類專業和申報各類專業職稱。公司對經同意批准並能取得學歷或職稱證書員工給予全額報銷學習費用,並對取得職稱的員工實行聘任,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

(二)、企業內部培訓。

(三)、外部培訓。

1、將積極參加外部機構組織的各種交流會、講座等。

2、脱產、半脱產的方式公司選派優秀人員到學校或各專業培訓點進行培訓。

3、分批 組織公司業務骨幹,管理人員到全國各大先進地區參觀學習,不斷更新管理者的觀念。

(四)、舉辦各種活動。公司將根據實際需要,定期組織各種活動。

八、培訓預算(按底九年工資總額的1.5%計提)

九、培訓保障機制

為保證培訓計劃的順利實施及培訓質量,將建立相關保障機制。首先,公司將設立專門基金。其次建立培訓紀律,要求學員均要參加培訓。第二、對培訓人員進行考核,參加學習人員要寫出參觀心得。第三、由相關部門對學員培訓出勤和考核成績進行記錄,做為以後公司選拔人才的依據之一。第四、學習培訓的具體負責人要將相關的學習培訓記錄進行整理歸檔,並將資料送公司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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