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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旅遊糾紛案例有什麼

典型的旅遊糾紛案例有什麼

旅遊是現代很多人生的休閒方式,但是一些人在旅遊的時候遇上糾紛,這應該怎麼解決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旅遊糾紛的案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典型的旅遊糾紛案例有什麼

  旅遊糾紛案例

遊客玩自費項目水上降落傘跌殘獲旅行社38.5萬元賠償

2015年4月,陳靜報名參加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泰國六天遊”。在巴堤雅金沙島遊玩時,陳靜參加了自費項目水上降落傘活動。該項目由泰國當地旅遊公司運營。在跳傘時,陳靜從高空墜落受傷,造成八級傷殘。由於協商未果,陳靜訴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賠償各項損失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對水上降落傘項目進行了介紹和推薦,該項目在行程單上寫明是“自費項目”,應視為“另外付費”的旅遊項目,不屬於陳靜自由活動期間或其他脱團時間所進行的個人活動。因此,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有義務幫助旅遊者明確瞭解自費項目實施者的資質、安全保障情況等,並有義務作出明確的警示,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未舉證其履行了上述義務,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判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賠償陳靜各項損失38.5萬元。

典型意義: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經旅行社介紹參加由其他經營者經營的自費旅遊項目的,旅遊經營者有義務瞭解自費項目實施者的資質、安全保障情況等並向旅遊者明確告知。

遊客蘇梅島浮潛溺亡兩旅行社擔責70%

郭興與昆明康輝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出境旅遊合同》,參加旅行社組織出行的泰國蘇梅島出境遊,郭興交納了其本人以及左旭、郭晟銘的旅遊款22560元。在蘇梅島旅遊期間,由泰國南洋國際假日旅行社接待郭興等一行。郭興及左旭、郭晟銘報名參加了南洋旅行社組織、另行付費的蘇梅島海上浮潛項目,並交納了浮潛等旅遊項目的款項,郭興在海上浮潛時不幸溺亡。

事後,左旭、信榮芬、郭晟銘向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要求康輝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郭興參與的海上浮潛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旅行社負有比一般旅遊活動更高的注意義務,應當採取足夠的善意提醒、安全警示,在浮潛的過程中,應當有專業資質的浮潛人員陪同並進行適當照顧和及時救助。康輝旅行社、航空旅行社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在旅遊者報名參加浮潛項目時,對遊客進行了充分的安全警示和告知。根據在案的證據證實,郭興乘坐遊船出海浮潛時,沒有導遊及專業人員同行。旅行社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和救助義務,其行為與郭興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康輝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對郭興的死亡應承擔較大的責任。同時,郭興作為一名成年人,應該知曉海上浮潛項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在報名時,應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海上安全情況等因素作出綜合評估、合理判斷,且在該項目沒有導遊或專業人員陪同的情況下,自己進行浮潛,對溺亡負有一定的責任。據此,法院酌定康輝旅行社、航空旅行社對郭興的死亡承擔70%的責任,由郭興家屬自行承擔30%的責任。

典型意義:旅行社和旅遊者形成旅遊合同關係後,旅行社即負有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義務,如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在裁判中需要對事故產生的原因作出具體分析,合理確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比例。

3.2萬元冰翠手鐲是玻璃的珠寶店連退帶賠12.8萬

旅遊途中,遊客高昆華在昆明景星珠寶城毓恆珠寶店,花3.2萬元購買了“冰翠”手鐲一對、戒指一隻。珠寶店補寫了一份收款收據給高昆華,並註明“以上物品系本店所售”。事後,高昆華將其購買的兩件物品進行檢驗,結論為購買的手鐲、戒指均為玻璃材質。為此,高昆華認為,毓恆珠寶店以高額價款出售普通玻璃材質首飾的行為構成欺詐,將珠寶店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毓恆珠寶店對其銷售給高昆華的飾品的性質陳述前後矛盾,對高昆華提交的鑑定結論未提出相反有效的證據予以反駁,應當認定毓恆珠寶店在明知其銷售的涉案商品系玻璃製品,卻抬高價格出售,誘導高昆華以高額價款購買涉案商品。珠寶店在銷售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消費者的行為,構成民事欺詐。據此,法院判決毓恆珠寶店退還原告貨款32000元,以及96000元損失。

典型意義:判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民事欺詐,需重點審查經營者是否具有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旅遊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在經營者拒不承認其銷售行為存在欺詐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客觀鑑定結論為依據, 通過對經營者、消費者認知能力的分析,推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旅遊糾紛調解方法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

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

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旅遊糾紛調解原則

堅持平等、自願、合法的調處原則。堅持平等、自願、合法的調處原則是做好旅遊服務糾紛調解和處理工作的基本準則。《旅遊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旅遊投訴處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行調解制度。因此,旅遊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遵循平等、自願、合法的原則,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相互諒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

在旅遊服務糾紛行政調解中應當把握以下原則:一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見。只要是雙方當事人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自願達成一致的意見,該調解協議就具備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使是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只要是在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在行政調解過程中,有的旅遊經營單位或為了留住客户、或避免浪費過多的時間成本,而在經濟補償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步,我們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而不要過多幹涉。二是堅持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我們必須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在查明事實、釐清責任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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