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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識之關於農產品進項税額抵扣問題

税法知識之關於農產品進項税額抵扣問題

進項税額是指納税人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税税額。所説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包括外購(含進口)貨物或應税勞務、以物易物換入貨物、抵償債務收入貨物、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以及在購銷貨物過程當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税額抵扣時,必須按税法規定嚴格審核。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農產品進項税額抵扣問題,歡迎閲讀。

税法知識之關於農產品進項税額抵扣問題

  一、一般正常購銷情況下

A公司為一般納税人,2017年7月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税人手上購進梨200萬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税人張三手上購進蘋果10.3萬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税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6萬元(含税),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税人小世公司購進機器設備117萬元(含税),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且認證相符。

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税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如下:

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税人手上購進梨200萬,取得的是免税普通發票,屬於農產品銷售發票,可以按11%抵扣進項=200*11%=22萬元。

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税人張三手上購進蘋果10.3萬元(含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發票不屬於農產品銷售發票,不得抵扣。

從按照簡易計税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税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税額。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税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6萬元(含税),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可抵扣進項税=20.6÷(1+3%)*11%=2.2萬元。

  二、購進用於農產品深加工

B公司為一般納税人,2017年7月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税人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税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00斤共計20.6萬元(含税),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税人小世商貿公司購進蘋果1000斤共計11.1萬元,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金額10萬元,税額1.1萬元。

7月將購進的梨、蘋果與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飲料,共領用梨1萬斤,領用葡萄1000斤,領用蘋果500斤。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税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

購進梨與葡萄正常抵扣=200*11%+20.6÷1.03*11%=24.2萬元

購進蘋果取得進項能抵扣=11.1÷(1+11%)*11%=1.1萬元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税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額÷11%×(簡併税率前的扣除率-11%)

當期領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額=1/2*(200*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梨進項税額=11÷11%*(13%-11%)=2萬元。

當期領用葡萄已按11%税率抵扣税=1000/2000*(20.6÷1.03*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葡萄進項税額=1.1÷11%*(13%-11%)=0.2萬元

當期領用蘋果已按11%税率抵扣税額=500/1000*1.1=0.55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蘋果進項税額=0.55÷11%*(13%-11%)=0.1萬元。

  三、購進未分別核算既用於17%深加工又用於其他貨物服務

C公司為一般納税人,2017年7月從農業合作社一般納税人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發票;從中間商販小規模納税人李四手上購進葡萄2000斤共計20.6萬元(含税),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從一般納税人小世商貿公司購進蘋果1000斤共計11.1萬元,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上金額10萬元,税額1.1萬元。

7月將購進的梨、蘋果與葡萄加工成税率17%的飲料,只知共領用5000斤,但未分別核算領用於深加工與一般銷售的購梨、蘋果與葡萄。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税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

納税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税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税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税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税額為進項税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税額。

購進梨正常抵扣=200*11%=22萬元

購進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萬元(由於不分開核算,只能按取得的專票上的進項税來計算進項可抵扣税額,所以取得的3%專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税金額*11%)

購進蘋果取得進項能抵扣=11.1÷(1+11%)*11%=1.1萬元

  四、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

D公司為一般納税人,2017年7月從農民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00份,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税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

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情況下,能抵扣進項税額=200*11%=22萬元。

E大世公司為一般納税人,2017年7月從農民手上購進梨2萬斤共計200萬元,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100份,7月將購進的梨加工成税率17%的飲料,共領用梨1萬斤,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税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

自開農產品收購發票情況下,當期正常能抵扣進項税額=200*11%=22萬元。

當期領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額=1/2*(200*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梨進項税額=11÷11%*(13%-11%)=2萬元。

當期領用梨已按11%税率抵扣税額=1/2*(200*11%)=11萬元,

當期加計扣除梨進項税額=11÷11%*(13%-11%)=2萬元。

  五、農產品核定扣除下

F公司為一般納税人,2017年7月從小世商貿公司手上以100元/斤購進高檔梨花原木1萬斤共計100萬元(含税)。7月將購進的梨花原木作為輔料與其他主料合成加工成税率17%的工藝品,共領用梨花原木5000斤,大世公司採用農產品核定扣除法,則2017年8月初申報7月增值税時,能抵扣農產品進項税額:

納税人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進項税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税進項税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税進項税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5000斤*100*13%÷(1+13%)=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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