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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滯納金能否超過税款本金

税收滯納金能否超過税款本金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但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並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税收滯納金能否超過税款本金的知識,歡迎閲讀。

税收滯納金能否超過税款本金
  税收滯納金能否超過税款本金

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但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並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69號)規定:交通違法罰單的滯納金不得超過罰款數額。請問,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是否包括税務罰款或滯納金?

答: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對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最高金額作出了限制性的規定,即加處罰款或滯納金數額均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這裏需要認識到,行政強制法此條款所説的是“加處”罰款並不同於對一般税收違法行為的“處以”罰款。“加處”罰款是在税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下,對不繳罰款的再處罰,對應的基數是罰款額。

《行政強制法》所説的是“滯納金”也不同於未按規定繳納税款而徵收的税收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税法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在一些情形下並不屬於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繳納税款加收的滯納金,是納税人對佔用國家税款造成國家損失作出的補償,這種情況下,税收滯納金的性質不是執行罰,而是税款孳息。根據《税務行政複議規則》(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1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徵收税款和滯納金屬於徵税行為,罰款屬於行政處罰行為。《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因徵税行為引起的納税爭議,需要先申請行政複議方可向法院起訴,而行政處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税收優先權包括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8〕1084號)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滯納金與罰款兩者在徵收和繳納時順序不同,税款滯納金在徵繳時視同税款管理,税收強制執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徵、複議前置條件等相關條款都明確規定滯納金隨税款同時繳納。税收優先權等情形也適用這一法律精神,《税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税收優先權執行時包括税款及其滯納金。該條規定:“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税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税人欠繳的税款發生在納税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税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税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税人欠繳税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税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税款滯納金和罰款性質是不同的,税款滯納金不屬於行政處罰,雖然税款滯納金有時會因税收違法行為的存在而產生,但被徵收税款滯納金不一定就存在税收違法行為。如果税務機關作出查補税款等處理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相關税款和滯納金,税務機關為督促其儘快履行繳納義務,在原先查補税款和滯納金的基礎上再加收滯納金,才是行政強制法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本義,才適用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加處滯納金上限的規定。税款滯納金不屬於《行政強制法》中規定的“滯納金”,不受“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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