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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理財師:獨立理財師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

人人理財師:獨立理財師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

獨立理財師精神自由,時間自由,財富自由。這些目標看上去很美,但是也是要付出代價的。

人人理財師:獨立理財師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

自由的代價就是風險。獨立理財師面臨什麼樣的風險?

人人理財師創始人佔冰強認為,獨立理財師面臨的首要風險是信譽風險。在金融機構工作的時候,理財師本人沒有太多的信譽可言,所做的一切都有機構背書,客户來的時候主要奔着機構的規模、品牌和聲譽,一旦出現糾紛,損害的也是機構的信譽。然而,獨立理財師要自己為自己的職業生涯負責。負面信息傳播得快,與客户發生糾紛,即使不是自己的責任,也很容易傷害自己的信譽和品牌。

其次,由於主體變化,獨立理財師會面臨法律風險。理財師與客户之間的關係,法律上有委託代理、信託、居間和行紀幾種。國內信託的受託人被限制為必須是機構,行紀的主體一般也是機構。當前中國社會的信用環境堪憂,客户對於獨立理財師個人的信任一般不足,因此委託代理關係會受到很大限制。所以獨立理財師個人與客户之間一般是以居間關係為主,收取費用的方式一般是從金融產品的提供方收取居間費用。

居間在法律上的定義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託人支付報酬。在這種法律關係中,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故此,一般居間人的法律風險較小。但是,居間人是有相應義務的。違反了義務,就要承擔責任。居間人有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忠實義務;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隱名和保密義務。一般來説,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考慮到信譽風險和法律風險,很多獨立理財師為了防止客户出現損失,所以只給客户推薦固定收益類產品。其實,這樣做有些極端,也顯示不了任何理財師的專業性。客户可以在你這裏買固定收益,當然也可以在別處買固定收益。甚至,現在直接面對客户的互聯網平台越來越多,一樣的產品,客户為何要在你那裏買,還得向你支付佣金?

獨立理財師的價值還是應該體現在為客户提供的專業服務上邊,包括規劃、擇時調整和選擇產品。只有這樣,客户才願意長期合作。

這就出來了新問題,獨立理財師在尋找產品合作方的`時候,如何規避風險?在這裏,人人理財師創始人佔冰強也有小方法。互聯網金融產品平台沒有1000家,也有800家,但是真正風險大的平台,是自融式的平台。這種平台一般的產品都是自己生產,客户簽訂合同時乙方就是這家平台本身,以高收益攬客是它們的特點。客户簽約一定要和真正大型的金融機構簽約,而不是和平台簽約,這是獨立理財師選擇平台的第一鐵律。這樣,起碼客户的錢有了初步保障。

其次,要看平台代理的都是什麼樣的產品。適合不適合自己的客户,風險多大,專業的理財師都能分辨。

最後,有些新獨立的理財師還抱有當初在機構工作時的誤區,希望平台能夠扮演原來所在機構的角色,一旦客户購買的產品出現虧損,由平台承擔。

其實,這類平台只是一箇中介平台,只要充分披露了產品信息,展示了產品風險,就盡到了居間人的責任。一旦出現大的風險,比如信託剛性兑付打破,即使有平台當初向獨立理財師承諾可以包賠客户虧損,這麼大的風險也不可能承擔得了,這種承諾其實也就是心裏安慰而已。

風險與收益是對應的。勇於面對風險,正確面對風險,才是一個真正獨立理財師應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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