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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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三)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劃分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
③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口訣】12兩種身份訴,不在國內居住人,下落不明失蹤人,3是被告被強監。
(3)專屬管轄(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
糾紛類型 | 專屬管轄法院 |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
(4)一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①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5)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基本規定 |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 |
細化 規定 | 有關運輸工具或運輸中貨物的財產保險合同 |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下列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法院 ③運輸目的地法院 ④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 |
人身保險 合同 |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下列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 |
(6)侵權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基本規定 |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下列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 | |
細化規定 | 信息網 絡侵權 | 因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下列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法院 ③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法院 |
產品、服務質量侵權糾紛 |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法院 ②產品製造地法院 ③產品銷售地法院 ④服務提供地法院 ⑤侵權行為地法院 |
(7)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選擇管轄和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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