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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務培訓:實習生怎樣交個人所得税?

會計實務培訓:實習生怎樣交個人所得税?

前段時間,一條微博引發了財會界大討論:一名公司實習生,月收入2800元,卻要交個税400元。這是為什麼?個税起徵點不是調到3500元了嗎?原來,3500元的個税起徵點適用於“工資、薪金”,而實習收入只能算作“勞務報酬所得”,勞務報酬在4000元以內,適用個税起徵點是800元,税率是20%。作為學員,大家都具有財會專業知識,這種個人所得税的問題也是大家經常遇到的,那麼,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會計實務培訓:實習生怎樣交個人所得税?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税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107號)規定:

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具體徵管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要求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實習生取得的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報酬,企業應代扣代繳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税款。

在此文件之後,隨之企業會計準則的發佈和執行,職工的範圍有了變化,實習生也納入了職工的核算範圍。

  二、國家税務總局及時發佈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税前扣除問題。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税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三、關於《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若干税務處理問題公告》的解讀:

企業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等相關費用如何扣除?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業僱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於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員工範疇,因此本《公告》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後,准予按《税法》的規定進行税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因此作為勞務用工企業應以税務發票作為合法憑證在税前列支並扣除。

於是,我們可能會考慮一些具體的問題。

既然相關規定已經説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區分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准予按規定進行税前扣除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實習生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税?在什麼情況下實習生的工資應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區分的標準是什麼?

進一步地,如果按“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税,那麼直接依據“自制工資單”就可以了嗎?或者還應該怎麼做?如果按“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那麼是否需要税務局代開的發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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