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的會計處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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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的賬務核算,較之前的營業税時期複雜程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主要是預收工程款需要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税,同時因預收工程款達到了增值税納税義務時間,也需要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税,最後在結算工程款時也需要確認增值税,這可能會產生重複計提增值税的問題。 另外,增值税是價外税,在財務核算時要價税分離,以及準則對於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成本的要求等,都是導致賬務處理較之前更為複雜的因素。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的會計處理技巧,歡迎閲讀。
一、一般納税人的`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税
舉例:某一般納税人建築企業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項目,選擇簡易計税方式。
1、預收工程款206萬元:
借:銀行存款 206
貸: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 206
根據財税2016年36號文件規定,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17號)規定,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税款:
(一)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預繳税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預繳税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因此,預收工程款,達到了建築業的增值税納税義務時間,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的同時,也應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增值税。
2、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税,假設取得分包發票103萬元。
借: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3〔(206-103)÷1.03×3%)
貸:銀行存款 3
3、在機構所在地申報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税金 6(206÷1.03×3%)
貸: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6
説明:使用“其他應收款——預繳税金”科目的原因是,如果衝減預收賬款,預收賬款成為不含税金額,第一不好對往來賬,第二業務較複雜的情況下,根據實務經驗,容易混亂。當然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合適的其他賬務處理方式。
4、取得分包方開具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3(103÷1.03×3%)
貸:應付賬款——分包單位 103
説明:凡是簡易計税方式,以及簡易計税中扣除項目抵減的增值税,建議直接使用“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不建議使用“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税額)”科目,否則,與“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中其他的明細科目混淆在一起,實務中是比較容易出問題的,比如帳表不符等。
申報表中應納增值税為3萬元,已經預繳3萬元,因此不需補繳。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異地銷售建築服務選擇簡易計税,預繳增值税額與申報增值税額理論上應是一致的。
5、根據進度與發包方結算:
借:應收賬款——工程款 309
貸:工程結算 300
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9(309÷1.03÷3%)
6、沖銷預收賬款,沖銷重複計提增值税
借:預收賬款 206
貸:應收賬款 206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税金 -6
貸: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6
説明:應沖銷增值税=(預收賬款期末餘額-預收賬款期初餘額)÷1.03×3%=(0-206)÷1.03×3%=-6萬元。
統算:共應繳納增值税(309-103)÷1.03×3%=6萬元,已經預繳了3萬元,需補繳3萬元增值税,現“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的貸方餘額3萬元,核對相符。
這樣核算非常清楚。
7、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結轉成本收入分錄略。
二、一般納税人的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税
舉例:某一般納税人建築企業甲,在外省市承建工程項目,選擇一般計税方式。
1、預收工程款 222萬元
借:銀行存款 222
貸:預收賬款——工程款 222
2、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取得分包發票111萬元。
借: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2〔(222-111)÷1.11×2%)
貸:銀行存款 2
注意,這裏不建議使用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科目借方餘額反映的是留抵,而不是預繳;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借方餘額反映的才是預繳的税額。
3、在機構所在地申報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税金 22(222÷1.11×11%)
貸: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22
4、取得分包增值税專用發票111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100
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 11
貸:應付賬款 111
5、結轉並繳納增值税:
借: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轉出未交增值税) 11(22-11)
貸: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11
借: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9(11-2)
貸:銀行存款9
6、根據進度與發包方結算:
借:應收賬款——工程款 444
貸:工程結算 400
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44(444÷1.11×11%)
6、沖銷預收賬款,沖銷重複計提增值税
借:預收賬款——工程款 222
貸:應收賬款——工程款 222
借:其他應收款——預繳税金 -22
貸: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 -22
應沖銷增值税=(預收賬款期末餘額-預收賬款期初餘額)÷1.11×11%=(0-222)÷1.11×11%= -22萬元
7、結轉並繳納增值税:
借:應繳税費——應交增值税(轉出未交增值税)22(44-22)
貸: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22
借:應繳税費——未交增值税 22
貸:銀行存款 22
統算:共應實現增值税=44-11=33萬元,預繳2萬元,補繳9萬元,繳納22萬元,合計33萬元,核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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