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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實操之一般納税人增值税會計明細科目設置

會計實操之一般納税人增值税會計明細科目設置

之前下發的《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後增值税納税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對增值税的填報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納税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增值税減免税申報明細表》和《本期抵扣進項税額結構明細表》等。要滿足上述填報要求、做好税負分析和籌劃,同時避免大量的重複統計工作量,需要做好會計明細科目設置。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一般納税人增值税會計明細科目設置的知識,歡迎閲讀。

會計實操之一般納税人增值税會計明細科目設置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政部關於印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設置增值税相關會計科目:

具體明細設置及有關説明如下:

  01、(一)“應交税費——01應交增值税”明細科目設置及説明

二、三、四級明細如下表(建立四級明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進項税額結構明細表》填報要求等)。另外,還可以根據不同的事業部、工程項目(含購銷不動產、在建工程項目)建立項目輔助核算,滿足不同項目增值税分別預徵的要求。

説明:

1、上述對進項税額設置四級明細,其便利性為:有助於分析當期增值税真實税負,特別是當期應交税額較少時,分析當期設備購進、投資所產生的影響;

2、銷項税額按不同税率設置三級明細,便於與增值税納税申報表核對,且便於分析營改增之後產生的税負影響;

3、進項税額轉出設置三級明細,可以清晰知道所認證的進項税額取得來源及使用去向,也便於與納税申報表附表核對,並準確分析當期税負。

4、設置“進項税額轉入”借方二級科目,主要便利性:

(1)為了滿足營改增之後的新的政策變化:原用於免税、簡易計税、集體福利的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税額的應税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税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税率)×適用税率

(2)便於將轉出掛賬的期初留抵税額轉入,之所以不使用進項税額科目,是為了使進項税額發生額與所認證的專用發票進項税額保持一致。

在填寫增值税納税申報表時,將其作為“進項税額轉出的備抵項“與”進項税額轉出“計算填列,餘額允許為負。

注:此處增加的“進項税額轉入”借方二級科目,書中沒有,是實踐中需要、貼近本次營改增、滿足新的納税申報和税負分析的需要,也是筆者自創進項税額轉入明顯科目的原因:避免重複。

5、設置“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税額”明細科目,系核算差額徵税的試點納税人本期從銷售額中扣減的、購進應税服務按適用税率計算的銷項税額;如果原一般納税人未兼營該應税服務的,可以不設此明細科目。

  02、設置“應交税費——02未交增值税”二級明細科目及説明

下設兩個二級明細科目,一個為01一般計税,另一個為02簡易計税。

1、一般計税是核算月末轉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應交的增值税;

2、簡易計税:核算一般納税人選擇簡易計税方法下的應交税費及已交税費明細。因簡易計税應交税費不能用其他的進項税額抵減,故不能在上述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中核算。本科目適用於一般納税人同時選擇簡易計税時的應納增值税額。

  03、設置“應交税費——03增值税留抵税額”二級明細科目及説明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應交税費——增值税留抵税額,核算不能用於兼有應税服務的原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截止到開始試點當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額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有關規定不得從應税服務的銷項税額中抵扣的,應在應交税費”科目下增設“增值税留抵税額”明細科目。

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應按不得從應税服務的銷項税額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額,借記“應交税費——增值税留抵税額”科目,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貸記“應交税費——增值税留抵税額”科目,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轉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規定轉入“進項税額”明細,是為了保證進項税額與當期進項發票的保持一致,否則本年累計進項税額會比可以抵扣的扣税憑證進項税額多出。

增值税納税申報表中將“進項税額轉入”作為“進項税額轉出的備抵項計算填列。

  04、(四)設置“應交税費——04待抵扣進項税額”及説明

下設三個三級明細科目:

——01未認證或已認證未申報抵扣進項税額

——02營改增待抵減的銷項税額

——03新增不動產購進相關進項税額

説明:

1、“未認證”三級明細用於已收到的扣税憑證、但未掃描認證;或者輔導期一般納税人已認證、但根據規定尚不能用於抵減銷項税額的進項税額。

2、增設“營改增待抵減的銷項税額”是便於差額徵税的試點納税人,及時核算本期購進應税服務可扣除項目折抵的銷項税額。而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税額”系本期實際抵減的銷項税額,該科目餘額為尚可用於未來期間的、待抵減銷項税額。這樣,也可以保持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的準確性。

3、“新增不動產購進相關進項税額”是當期取得的不動產進項税額40%需於取得日的12月後才能用於抵減增值税銷項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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