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者齋 >

財會相關 >會計證 >

境外跨年度勞務的營業税如何處理

境外跨年度勞務的營業税如何處理

納入營業税減免税範圍的,一般都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一些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勞務。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跨年度税收的處理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境外跨年度勞務的營業税如何處理

【問題】

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各種勞務, 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勞務合同,根據財税[2009]112號文的規定,在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執行的過渡政策,不代扣代繳營業税,是這樣的嗎?

【解答】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税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12號)規定: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税務總局令第52號,以下簡稱新細則)的順利實施,經國務院批准,現對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執行完畢的勞務合同、銷售不動產合同、轉讓無形資產合同(以下簡稱跨年度老合同)的'有關營業税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税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築、旅遊、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税應税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納税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摺合率、減免税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税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應按照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因而,對於2008年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日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則應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0號)第七條“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綜上所述,對於2008年12月31日之前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載明到期日是在2009年12月31日前則可按照原營業税條例及細則規定進行境內應税行為的確定,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其勞務發生地確實是在境外則不屬於原營業税條例及細則中所規定的應在境內繳納營業税的範圍,也無需扣繳營業税。

  補繳上年所得税的核算

【問題】

假設2010年4月彙算清繳時需補繳09年的所得税,那麼,還是在2010年的4月份裏核算嗎?

【解答】

在12月底計算所得税費用時,應當按權責生制原則,直接按企業實際情況調整應税所得額,計算調整後的應交所得税,暫行時差異還需確認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

但由於所得税會計難度比較大,一般小企業在實務操作時納税年度直接按會計利潤計算所得税費用,而在所得税彙算清繳時再按調整後的應税所得計算所得税費用,其差異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即:

1.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税

貸:應交税費——應交企業所得税

2.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税

3.借:應交税費——應交企業所得税

貸:銀行存款

如果是多交所得税退還的,以上會計處理做相反處理即可。另外還需根據1和2對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進行調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zhezhai.com/zh-hk/ckxg/kuaijizheng/p9z1r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