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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案例分析題

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案例分析題

保險代理人考試就快開始了,你對保險代理人考試的案例分析題熟悉嗎?下面yjbys小編就為整理出最新的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的學習!

2016年保險代理人考試案例分析題

  案例分析題(一)

2002年4月24日,某公司車庫失火,兩輛投保汽車受損。其中一輛損壞嚴重,某保險公司按全損賠付。另一輛北京8座麪包車部分受損。經查勘雙方於4月29日達成協議:確認本車電器設備、方向盤、車頭、內裝飾和兩排座待等合計損失10萬元(該車投保的金額是25萬元)、理賠中保險公司按常規做法操作,即部分損失的車輛要送到指定的修理廠大修。本車在修理中需換一電器配件,價格2萬元。由於該車型屬淘汰產品,經多方努力均未找到所需配件,致使修理工作停滯一月餘。

2003年6月,某公司提山:本車原按整車投保,現因缺配件,拖延至今不能恢復原狀,故要求某保險公司按全損賠償25萬元。某保險公司則堅持按部分損失賠償10萬元。雙方協商不成,某公司於2003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按車輛全損賠償25萬元,並賠償相應的滯納金,承擔訴訟費。

法院受理此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履行部分損失賠償的協議,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結案:調解內容如下:

(1)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某公司車輛修理費用16.5萬元;(2)訴訟費由某公司負擔。

  對本案的分析:

某保險公司賠款高出其2002年4月與某公司達成的協議金額10萬元,其教訓值得總結。《保險法》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不僅要賠得準確,還要賠得及時。這是衡量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重要標準。保險賠償或給付,在性質上屬於合同義務,若保險人在法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內,不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則構成了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違約行為。

本案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及時作出了核定,同年4月29日,雙方就麪包車損失10萬元達成了協議。若在達成協議後的10天內,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將順利結案。但理賠人員侷限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11條之規定:“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儘量修復。”和所附的解釋條款:“如修復費用估計不會達到或接近整車的實際價值,即應當予以修復”,據此對受損車採用修復方式處理。但因估計不足,一個價值僅2萬元的零件,競使得保險公司無法按時履約。

保險公司對出險車輛選擇修復方式,出發點是用好保險基金,提高經濟效益。而一旦該方式運用不當,使被保險人蒙受損失,勢必也要加大保險公司的責任。因此,業務人員在承保時,對那些淘汰車型要慎重承保;對承保車輛零件的市場供應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這樣,一旦發生賠案,對零配件齊全的採用修復方式;對零配件供應無把握的,則果斷採用一次性賠償的方式,這樣才能真正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

  案例分析題(二)

車輛易手當天,車主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三者險的退保手續,誰料就在退保幾小時後,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此以保險責任終止為由,希望能夠免除賠償,丹徒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判決保險公司照賠。

車輛易手當天,車主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三者險的退保手續,誰料就在退保幾小時後,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此以保險責任終止為由,希望能夠免除賠償。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判決保險公司照賠。

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購買了一輛二手車,但未辦理過户手續。當天下午,戴女士將車借給男友聞先生駕駛,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導致一輛電動三輪車上的乘坐人趙女士受傷。

事發後,戴女士和原車主沈先生取得了聯繫。沈先生説,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發當天上午沈先生剛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三者險的退保手續。事後,傷者趙女士將戴女士及其男友聞先生、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的確曾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萬元的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但事發當天上午沈先生已到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手續,“機動車輛保險批單”載明,“因客户要求,茲經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本保單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為此,應退還保險費2786.79元。保險單證已全部收回,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因此,保險公司認為不應當承擔該保險的賠償責任。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到保險公司調取了該公司辦理商業三者險退保的微機保存信息,該保單退保批單記錄信息顯示“輸入時間為2012年8月14日,批單責任起期為2012年8月15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三者險條款為格式條款,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並按照投保人的要求進行了解釋説明,且條款明確了“自通知保險人之日止,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也可以證明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解除之日的保險費,本事故發生在通知保險人之日,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免除了保險責任。在保險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單上,也無退保人的簽字,保險公司也不能證明已經提請了退保人注意。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範圍內一併賠付傷者趙女士629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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