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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车协议书四篇

关于购车协议书四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想写协议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购车协议书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购车协议书四篇

购车协议书 篇1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基本情况如下:

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汽车颜色: 购车合同号: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二年 (□年/□月/□日),自 20xx 年 月 日起至 20xx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②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比例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的,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已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划款方式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公司,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3.本合同的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六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 4 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 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2.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5.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约定剩余本金的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合同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借款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同时在适用的下列担保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确认)

1.履约保证保险

(1)借款人向贷款人认可的 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保单编号为: .保险单必须注明贷款人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应长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

(2)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2.抵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详见抵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共同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由抵押权人保管。

(5)抵押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抵押人应当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6)抵押物由抵押人负责保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贷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抵押人应予以配合。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采取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的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抵押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当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抵押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0)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保管、提存、诉讼费用等,贷款人有权从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中直接扣收。

(1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贷款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

(12)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而抵押物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3)其它约定事项:

3.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 (详见质押物清单)

(2)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质权的效力除及于质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等。

(4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质物及其从物或出质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交付质权人。

(5)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按贷款人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质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本合同借款履行期限,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本合同借款本息。出质人应当将质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履行维持保险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6)质物由贷款人占有和保管,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

(7)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分质物;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质人处置质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8)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或其它补救措施。质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债权,或向出质人和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9)因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得的价款中直接扣收。

(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或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债务。处分质物所得价款超过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11)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

(12)其它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不利的处分。

(6)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4. 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担保人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担保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5、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6、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履约保证保险、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同时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

(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抵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抵押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质押担保时,担保人即为出质人;本合同项下担保为保证担保时,担保人即为保证人。

4.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5.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1) 抵押 时间从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

(2) 贷款未还清,该车要接续购买保险全保险种,由贷款方代办保险手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支付,如违约保费则从其保证金支付。约定投保公司为梧州中保营业部、梧州太保苍梧支公司。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梧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洲信用社。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六条 附则

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借据记载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叁 份,借款人 壹 份、贷款人 壹 份,车管所 壹 份。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购车协议书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一辆 转让给乙方。车号: ,双方协定车价为:大写: (人民币)

二、甲方提供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三、自 年 月 日 时 分(阳历)以前,本车的所有交通违章、债务、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

四、自 年 月 日 时 分(阳历)以后,本车的所有交通违章、债务、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必须出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

七、乙方必须在20 年 月 日之前开车过户,如逾期不按时来过户,甲方有权扣车消户,并由乙方承担该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注:甲方概不承担本车退车、修车以及车辆以后所有费用。 附加协议: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购车协议书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两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汽车品牌 颜色 甲方赠送配置 生产地 车辆单价(元)

型号规格 数量(台) 乙方选购配置 生产厂家 车辆总价(元)

合计金额:大写: 。

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两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苏州辖区内)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乙方可通过两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二)交车地点: 。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甲方送车上门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 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两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两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 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两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四)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八)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两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两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二)在 年 月 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两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两方特别约定

经两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一)代办保险

(二)代办按揭

(三)代办上牌服务

第十三条 其他

(一)两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两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五)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两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 份,两方各执一份。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种类及号码: 证照种类及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购车协议书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更好的发展上列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订立合伙购车协议如下:

一、 合伙购买的车辆概况

1、甲乙双方于_____年__月__日共同出资购买品牌为进口中联,公交车一辆牌照号为湘DY8596(以下简称为合伙车辆),该车发动机号: _______,底盘号:_________ ,合伙车辆价款为14.8万元。

2、甲乙双方以“联营”方式合伙经营合伙车辆。

3、本协议在合伙车辆存在期间且双方未解除本协议时始终有效。

二、双方首付款出资共14.8万元,车辆产权份额如下:

1、双方约定以甲方名义为合伙车辆办理产权登记,但合伙车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始终属于甲乙双方按份额共有。

2、双方依照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合伙车辆的经营收益,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经营风险、事故风险及其它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合伙车辆由双方共同经营,日常维护保养运营费用在经营收益内优先支付。

4、双方同意于合伙车辆正式开始运营时,由双方各自记录经营收入和费用支出详细账目,并于每月31日前双方核对账目,以确定合伙车辆的经营利润并由双方按投资份额进行分配;若当月双方合伙经营出现亏损时,则由双方按各自的比例承担亏损。

四、以下事项必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1、合伙车辆的再次转让

2、合伙车辆的经营事项

3、合伙车辆的抵押事项

4、合伙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事宜

5、其它有关合伙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重大事项任何一方单独对合伙车辆做出的上述事项均属无效,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全额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五、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按以下约定行使其权利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后车辆的产权归属问题由守约方决定,无论产权归何方所有,应付清另一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应付价款后散伙。

六、 本协议生效期间,一方转让其所享有的产权份额时,另一方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利。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甲方:_____(签章)

年 月 日

合伙人乙方:_____(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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