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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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需对凤凰山棚户区进行改造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有关规定,已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
二、联系人:李宗文,联系电话:3510938。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利州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四、电子信箱:#url#。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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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山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工作,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臵办法、〖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臵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规定,结合凤凰山棚户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凤凰山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等设施。
第二条 征收时间: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
方案公布时间:2011年 月 日-2011年 月 日
第三条 征收主体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臵责任主体;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臵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具体实施工作;区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及土地报征工作;嘉陵街道办事处、东坝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为被征收人。
第四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臵。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七条 征收房屋补偿原则:
1.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协议。项目区域内征收补偿安臵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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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4.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6.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7.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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