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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主要工作地点、要害场所均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3、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米的胶管、温度计等。矿长、总工程师、采、掘、机、通风区队长、技术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监测监控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

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警标,并及时报告。

6、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两次。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对临时停工的作业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7、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8、加强临时停电、停风地点的瓦斯检查,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巷道口栅栏处至少检查1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侧1米处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封闭。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

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9、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0、通风区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区应制订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1、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12、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1%且未达到3%时,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排放,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13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时,应根排放地点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排放时,必须认真按措施执行,责任落实到人。

14、加强瓦斯排放工作的管理,每次排放瓦斯都要登记备查。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篇2]

一、全风压通风系统积聚瓦斯的排放

(一)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停止主扇运转时:

1、主扇司机应及时敝开防爆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

2、立即撤出所辖范围中的人员,切断所辖范围中的电源,对进入所辖范围中的.巷道和掘进头设好栏杆及警标,掘进头还要改变“t”型风筒开闭位置或拆断风筒;

3、在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4、若因停风时间较长,启动主扇恢复通风有可能使总回风道瓦斯浓度达到0.75%以上时,通风部门则应采取利用主要风门或防爆门短路调节风量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5、待正常通风半小时或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后,通风人员方可进入采掘区进行通风瓦斯情况检查;

6、在通风系统正常、风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再按规定措施和程序恢复局部通风,排放盲巷积聚瓦斯;

7、经全面检查并认定安全后,立即向调度室(站)汇报。

(二)通风网路中某翼某支路通风设施遭受破坏使风流短路,或已形成全风压

通风条件但因未及时安装通风设施而造成瓦斯积聚时,要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利用并联风路中风门进行调节(风量)性安全排放。

(三)如遇因煤与瓦斯突出或老塘冒落压出瓦斯而造成风流中瓦斯浓度骤高时,应该采取短路并联风路通风设施逐步进行调节(风量)性安全排放。

二、盲巷积聚瓦斯排放

1、凡需启动局扇(包括风动风机、考克)排放瓦斯,一律采用“t”型风筒实行风流短路限量调节方法排放,以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量混合后的沼气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

2、当停风区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斯检查员启动局扇或打开压风考克恢复通风排放瓦斯。

3、当停风区中沼气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班长或瓦斯检查员与保安工利用“t”型风筒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流经的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栏杆。

4、当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由通风区(科)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安全付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全、救护、机电和所在单位人员按其所司之责进行瓦斯安全排放。

5、凡属临时安装局扇与加接风筒进行盲巷瓦斯排放时,要由外(下或上)向内(上或下)逐节加风筒(最前面的风筒必须使用5m以下的短风筒)进行限量瓦斯安全排放。

6、排放串联通风区(段)瓦斯时,应遵守首先沿进风方向开始排放的顺序的原则,只有在前方局扇送风巷道结束瓦斯排放并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进行后方局扇送风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时,凡具备条件的地点,要利用瓦斯监测仪进行监控。

8、严禁局扇吸循环风状态下进行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或断续开、停局扇的办法排放瓦斯。

9、凡属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瓦斯排放,均要明确撤人和设置栏杆的地点以及停电范围。属于密闭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除有排出密闭前和密闭内瓦斯的措施外,还应有打开密闭的安全措施,防止打开密闭过程中出现瓦斯事故。

10、凡是瓦斯排放工作进行前、后,均要向安全措施终审权限人员汇报与按“一通三防”安全调度日报规定内容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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