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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没有你提出的“用嗓过多”条目,由此没有法定的这一职业危害因素,难以鉴定。

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般做法是这样的:

(1)健康检查,可以到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如果查出异常,再到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关于索赔问题,还早着呢,先进行以上步骤吧,祝你成功。

如果不成功,也可以作为健康档案,或者作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2.

职业病指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影响劳动能力。

如果你是播音员或接线员一类以声音作为劳动能力的工种,职业病的鉴定应该是成立的。但如果声音和你的工作性质没有必要联系可能就不行了。

对于索赔,2002年5月1日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只知道这么多了。

【扩展阅读篇】

1. [comment]∶评论的话   2. [expository notes]∶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   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   3   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   详细解释      评论的话。   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 、 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  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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