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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的读后感

《法律与宗教》的读后感

作者伯尔曼以时间为重要的纬度,以对西方“整体性危机”的解决为目的, 以法律与宗教的历史、传统、发展、延续等实现了其基本观点的论述:法律与宗教并非二元对立;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辨证统一;真正健全的社会是以健全的法律和健全的宗教为要的。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法律与宗教》的读后感

西方的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我们并不陌生,当研究西方法律制度时,决不可忽视宗教的重要意义。韦伯在其《儒教与道教》一书中,分析了中国的宗教与西方的不同,并指出这是中国何以无法滋生现代资本主义及法律观念的重要原因。然而,伯尔曼则认为世界各国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本质上并无不同, 即使在中国,法律也曾被信仰(或者程度不同),而这种信仰借助的乃是儒教及传统的伦理。

伯尔曼强调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化的'存在,法律还应是人们之间一系列关系;法律不仅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法律不应只落俗与惩罚性和救济性手段的工具论,而应成为一种信仰,如其所言:法律若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如果只片面强调法律的惩罚性,在中国这个法制还不健全的又崇尚因果报应的社会,当一种不利行为得不到相应的不利处分,则人们转而会对超验价值抱以希望,长此以往只会使社会退而求其次地形成一种对犯罪的憎恶以及对痛苦的漠视的惯常心理。这种法律神圣性的缺失,无疑使中国及其中华法系的法律系统、法律制度存在一种固有的实用主义价值,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与宗教过分趋向一体化所致。对于这种一体化的趋向还得结合西方社会整体性危机的实质来分析。这种整体性危机的实质是宗教与法律的二元分裂;而我们所面临的具体情况却与其大相径庭,法律与宗教的功能与价值经常发生紊乱与挫位。因为宗教总和信仰有涉,而我们国家的国民信仰从存以功利主义心态对佛教和道叫的所谓信仰,以及当今以实用主义心态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无不透漏着这样一个信息:法律的令行禁止并不意味着法律以内化成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而只是出于方便之需或行事之要的功利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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