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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10、《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11、《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涉及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含新增股东)、分支机构、跨区(县)迁移等事项的设立及变更不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为外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五)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审批办理

(一)变更受理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

3、涉及的变更事项需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的,需提供股东、股东会决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4、变更内容涉及合同、章程条款修改的',需提供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合同、章程修改件;

5、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涉及变更外方投资者名称(含变更外方投资者)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的认证,并附中文译文;

7、涉及变更中方投资者名称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8、涉及变更组织机构成员的,需提供新组织机构成员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餐饮等)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文件

10、涉及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场地租、购合同,出租方、出让方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

11、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与本次设立有关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1、若中方投资者投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补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补充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工作机制

本审批机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登记部门及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共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外资审批、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的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和文书。

2、受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口受理窗口”提出变更申请;

(2)事项属于本《告知承诺书》适用范围的,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外资审批、企业登记、代码、税务登记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完成“联动登记系统”的相关数据采集及录入,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本审批机关。

(3)本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外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并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签发相关审批文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打印,送达一口受理窗口。

(4)一口受理窗口统一发放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承诺:其递交审批机关的所有上报文件真实、有效、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各投资者签字人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如有不实或欺骗审批机关的行为,申请人(包括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应遵守外商企业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受其保护。

3、本审批机关有权在作出准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审批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审批机关投资促进处按下列方式联系:(1)联系地址: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71号、73号窗口;

(2)咨询电话:68542222**88282、88274;(3)查询网站:#url#(可下载告知承诺书和各类表格);(4)投诉电话:68546073、68541308。

承诺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申请人(全称: ,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为)因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具体变更内容:)向贵委提出申请。

根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承诺如下:

1、申请人按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要求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接受本《告知承诺书》的相关规定,已经完全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此次申报行政审批的事项,申请人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递交的全套申报材料,其内容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承诺接受贵委检查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贵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贵委有权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申请人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年 月 日

承诺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 月 日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承诺书

公司郑重承诺:

我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其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盖章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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