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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承诺书

道路运输经营承诺书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服务承诺书

道路运输经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根据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遵守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以下经营服务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服从运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保证经营车辆在运管部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连续优质的运输服务。不接收未经运管部门许可的客运车辆,如果接收无《道路运输正》车辆挂靠,本公司自愿接受在本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中降低一个等次并由运管部门收回一条班线的经营权。

2、把安全运输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上报道路旅客运输生产事故。对经营车辆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状况,不使用报废的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3、严格按照运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期限、线路、班次、时间,在指定的站点停靠,按序发车。做到不拉客、不宰客、不卖客、不甩客、不欺行霸市。按照车辆核定的客位数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做到不脱保。

4、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运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如实反映问题,不参与罢运、停运、集会、违规上访、缠访等影响社会安定行为和违反运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

5、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保证公司客运经营者不倒卖经营手续,如有经营车辆产权发生易主,由公司收回易主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线路标志牌》交回原许可的运管部门,并填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变更申请登记表》,经备案后车辆方可运行,如未按规定执行,一经查出,公司愿接受处罚并由原许可的运管部门注销易主车辆的经营资格,收回易主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线路标志牌》。经营车辆从业人员变更时,由公司收回变更从业人员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线路标志牌》后,填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变更申请登记表》,经签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运行。

6、严格按照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时间,向运管部门提交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将自行降为B级。

7、自觉做到文明经营、诚信服务、合理收费。积极参

加运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宣传活动。做好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服务意识和道德观念。

8、积极支持、协助运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认真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如果违背以上承诺,本公司自愿按承诺内容接受道路运

输管理部门的处理。触犯道路运输相关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承诺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

经营车号: 经营人: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单位(本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后,为守法、诚信和安全经营,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守法经营,做到证件齐全有效,不超范围经营。

二、企业(公司)或个人发展依靠新增车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确保不在本市范围内其它运输企业或单位吸纳转户车辆,不恶意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在本市范围对注册公司转落藉本市车辆。

三、经常对照开业条件,按时参加年度查(审)验。按照要求坚决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严格执行汽车运输作业规程,不使用运输设备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四、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落实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防止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经常对照《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上线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和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六、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吊销经营许可、停止车辆新增、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个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字(签章):

年月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5年第6号)

二、许可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三、许可的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运管处窗口递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立项申请报告、作业场所方位及平面图和有效使用权证明

(二)市运管处收到申请人承诺后,符合条件的,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件;

(三)市运管处颁发许可证件后,申请人应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件;从递交承诺书第9日起计,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四、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行业管理要求:

(一)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市运管处的检查,遵守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

(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市运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市运管处将于许可证颁发后3个月内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市运管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道路运输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市运管处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其承担法律责任。市运管处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运管处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其承担责任。

(四)申请人认为市运管处未履行告知承诺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七、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市运管处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市运管处联系:

地址:红旗北路93号

邮政编码:243000联系电话:0555—2472776

传真:0555—2474759投诉电话:0555—2365724

申请人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

设立公司(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生产经营场所于(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经营面积为平方米,从业人员数,申请从事

(填写详细的经营方式及范围)的道路运输许可,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市运管处告知的义务,接受其监督管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市运管处的告知的许可条件。

3、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市运管处的许可,不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

4、本人承诺在道路运输经营中遵守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5、本人承诺对本人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运管处有权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人予以行政处罚。本人也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马鞍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承诺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牵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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