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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制度心得体会

西方行政制度心得体会

论文摘要:我国借鉴世界通行的方法,在行政法领域内引入了行政听证制度,该制度在中国已有较大发展且有不断发展进步之势。本文探讨的对象也主要是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确立的现状。

西方行政制度心得体会

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的政治制度。“西方听证制度的传统最早可以上溯到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它要求任何公权力必须公正行使,无论法官判案还是行政裁决,只要对当事人做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法律术语称为听证,这是公正行使权力的基本内容。”

[1]听证制度在当代社会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立法以及司法等各类法律领域,在行政法领域即为行政听证。我国采取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流做法,在行政、立法领域引入了听证制度,但制度建设却集中在在行政法领域。对于公民实体权利的保护、对于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来说,听证权利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听证制度因而也成为各国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行政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制定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事实问题和一些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2]而狭义的.行政听证则指以听证会形式听取相对人意见的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对听证一词做出专门而具体的界定,结合上述分类并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中有关听证的规定看,“听证”一词采用了狭义的理解。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基本上属于舶来品。虽然古代中国的行政制度中产生了一些的程序观念,诸如“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但由于可以说,我国以前从未有过现代宪政、民主理论指导下的行政听证制度。而任何一个制度的实施都必然受到该制度所在国度历史发展和价值取向的影响。尽管在具体原则上看,行政听证制度十分的简单,即公开、公正、效率三个原则。但长期缺乏民主传统以及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管理轻控权的传统理念,仍深刻影响着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在具体规定方面,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突破口,中国首次在1996年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1997年的《价格法》到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行政立法,使听证制度逐步推进至政府定价以等其他行政立法领域。行政听证制度在中国已有较大发展且有不断发展进步之势。以下就各类立法情况做一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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