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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有住屋提租和住屋补贴管理办法

长春市公有住屋提租和住屋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长春市公有住屋提租和住屋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长春市住屋制度改革方案》,搞好我市公有住屋提租和补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区范围内公有住屋提租和住屋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屋是指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旁和单应自行管理的住屋。

第三条 市住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公有住屋提租和补贴的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配合市旁改办做好公有住屋的提租和补贴工作。

第四条 公有住屋提租和补贴要遵循分步提租、适当补贴的原则,改革低租金福利制,逐步实现住屋商品化。

第二章 住屋租金

第五条 公有住屋租金由下列要素组成:

(一)基本租金。

(二)室内设备差价租金。

(三)楼层差价租金。

(四)居室朝向差价租金。

(五)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第六条 公有住屋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祖。使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平方米以下保留二位小数

本办法所指使用面积系指住屋内可供住户使用的全部面积。

第七条 下列住屋使用面积不计算为计租面积:

(一)三户以上(含三户)共用的室内走廊、厅、厨房、厕所(卫生间)的面积。

(二)楼梯间的面积。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住屋为成套住屋,月基本租金为0.4元/m2:

(一)住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一个进户门内由若干居室及厨房、厕所(卫生间)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成套住屋,月基本租金为0.35元/m2:

(一)住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屋系指成套住屋、简易住屋以外的其他住屋。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屋,月租金标准为0。3 0元/m2:

(一)住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 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 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 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屋系指住屋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屋。

第十一条 公有住屋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屋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屋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m2计算。

第十三条 公有住屋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m2。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 月租金0.10元/m2: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问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

第十四条 公有住屋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屋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

第十五条 市政府从住屋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城市住屋资金。

第十六条 住户住屋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屋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住屋补贴

第十七条 公有住屋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

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第十八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屋补贴,经市旁改办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住屋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屋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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