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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城区拆迁安置办法

安徽省阜南县城区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安徽省阜南县城区拆迁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维护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计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事务性工作。

县建设、财政、房产、物价、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鹿城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征地动员工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等问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实施征地行为。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偿、补助和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妨碍、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征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申请征地单位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项目建设的需求,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对拟征地办理规划选址、勘测定界和征地等相关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登记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并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确认。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评估及拆除工作。

县户籍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的农业人口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跟踪服务及时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三)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四)征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乡(镇)和村(社区)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的意见。有明确意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当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和村(社区)内公告。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县国土部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八)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收土地。

(九)征地结束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涉及征收(用)农民承包土地的,及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手续。

第六条 征地告知后,在被征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或改变土地用途;

(二)从事为增加补偿费或提高安置补偿标准为目的的种植行为;

(三)以有关的土地权益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为标的进行的转让、抵押;

(四)设立、变更租赁关系;

(五)其他为增加征地补偿费或提高安置补偿标准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抢栽、抢种、抢建及其它增加的经济投入,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农户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当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用,超过公告期未领取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并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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