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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合集8篇

关于租赁合同合集8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合同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租赁合同合集8篇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对讲机租赁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对讲机租借给乙方使用

甲方将对讲机租借给乙方使用,甲方需详细告知乙方使用方法。

甲方保证对讲机无任何故障,如有小的故障(不影响使用),也应提前告知乙方。

乙方不得将对讲机转借他人以及儿童使用。

乙方在使用对讲机的过程中,如有损坏,需根据具体损坏程度赔偿。

第二条 租赁期限与价格

租赁期限为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天。

租赁对讲机品牌型号_________。

租赁对讲机价格_________元/天(共计_________元。(单位:人民币)。

逾期按照_________元/天收取费用。(逾期费用将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 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单位:人民币)。

保证金在归还对讲机时退还。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将对讲机返还甲方时合同终止。

第五条 乙方联系资料

乙方名称: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

详细地址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租赁合同 篇2

供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严格执行,共同遵守。

一、 租赁设备名称:

甲方提供设备施工升降机型号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施工升降机数量_______台、月租金__________元,计费标准按月为单位,不足一个月的按整月收费。

二、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时内必须向甲方付每台的所租押金__________,设备进场费___________。押金不动。乙方必须结算本月租金。如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加收月租金的20%的滞纳金,甲方并有权停止乙方使用。

三、 乙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电器部分、机械部分损坏及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如租物丢失损坏,乙方必须按原价赔偿。

四、 乙方按租物全部归还,甲方按租金修理费及其他费用扣除后,剩余押金3日内一次付清甲方(按押金收据为准)。

五、 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及来回运输费费用,其他费用乙方负责。

六、 租用日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如乙方需要延期使用,要提前告知甲方,在续签合同即可(租用日期以甲方安装完成,调试合格后交乙方使用为准,结束日间为乙方实际报停为准)。

七、 如单方违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出现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向供方所签合同当地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乙方交押金后生效。

八、 本合同到期后,乙方不续订合同,又不返还租赁设备,超期天数,甲方按原租金的双倍收取租金,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设备,一切产生不必要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 如因乙方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经济方面的任何纠纷,造成设备报停用设备拆运受阻,设备运不回来,甲方照收租金,因乙方资金跟不上等任何原因停工租金照收。

十、 在租赁过程中,如遇春节可以报停,期限1月,其余不可报停,本设备除春节外,不可报停。

十一、 原双方合作共赢,遵照合同,按章办事,合作愉快。甲方

乙方

担保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租赁合同 篇3

首先,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1、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2、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3、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合同范本风险,合同范本《租赁合同范本风险》。

4、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3、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7、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租赁合同 篇4

租赁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租赁合同和特别租赁合同。一般租赁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租赁。特别租赁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期内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后果。这里的依据是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受益者,应当承担与收益相当的风险。[1]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主义”的风险负担原则,它意味着物的“所有权”的取得,不仅仅是享有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可以说,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原则的最初确立,遵循了权利义务一致性这一准则,既有有利于对物权的彰显,又有利于保障与物有关的侵权行为中赔偿责任的明确。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物的所有权在表现形式上越来越复杂,对物的表明形式的占有并能证明就是物的所有者。而真正的所有者,除了“法律控制”外,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并不直接控制该物。在这种情况下,物的风险大小、规避措施、环境因素、直接管理者的注意程度等,都不是所有权能够直接掌控的,一旦发生风险,把该风险后果全部由所有权人来承担,是否有失偏颇呢?

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以租赁合同为对象,分析各种在所有权人对物没有现实控制的情形下,有关物的风险负担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租赁合同的结构分析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有偿、诺成、双务合同。就实质而言,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占有、使用并收益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理依据。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只有在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建立某种平衡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和谐。[3]这里的“欲望”,我们抛弃贬义色彩的偏见,可以理解为对改造物质世界的愿望和主观努力。而资源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所有权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在同一物上同时拥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人们对物的利用就会缺少根本性的合理支持。与之同时,在市场经济时代,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用以及发挥资源的最大功效,进而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的愿望。

物,从法律角度讲,是所有权保护下的客观存在。所有权,意味着对物的公共性的排斥,除了所有权人外,其他任何人如果想利用该物,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从所有权人那里获得对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中部分权能的转让。以物为对象,人与人之间的物权流转的合法性主要基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该合同行为的实质在于对物的各项权利的交易或重新分配。

所有权,对于具体的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即一个物上面不能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又具有固定性特点,只要是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的物,首先都要明确其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明确,该物的流转、使用以及收益的合法性都值得怀疑。所有权的唯一性和固定性特点,在保障物的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物的充分使用,并且可能影响所有权人从自己的所有权中获得实际的利益。所以,在尊重所有权的以上特点的基础上,人们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了所有权所包含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当我们发现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以后,为物的充分有效的使用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人们在不转移所有权又不直接行使使用权能的时候,同样可以通过该物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以租赁物为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主要是:

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都转移给承租人了,其保留的是最根本的处分权。通过处分权的保留,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法律控制,监督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通说认为,租金是物的法定孳息,收取租金的权力是基于出租人的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权利。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来,租金也是某种“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主要是资本性受益,没有出租人劳动因素的参与。[4]从出租人角度,租赁物是资本投入,而不是生产工具。

第三,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之所以签订租赁合同,目的在于获得收益,其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都是为了实现收益的目的。这里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利用租赁物的正常功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取的利益。可以看出,承租人的“收益”和出租人的“租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这种不同的根源主要在于对租赁物拥有的不同性质的权能。

(三)租赁合同的社会效用。任何合同行为,主体的平等性除了人格平等以外,还在于权利平等。这里权利平等,意味着互相尊重对方既有的权利,承认对方各项私权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双方之间发生合同行为的前提,在于都是某些权利的合法持有人。由此推及到租赁合同,其社会效用在于: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合同行为对所有权权能予以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各取所需,解决了在所有权缺乏的情况下,非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使用物的问题,实现物的功能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在经济交往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随着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风险也不断增加。如何规避风险是当事人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人们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都尽可能降低风险程度,以减少自己的赢利成本。在高风险社会里,没有任何经济风险的经济活动是不存在的,于是人们转而关注风险的负担问题,即一旦发生风险的时候,由谁来负担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风险的特征。物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风险;二是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风险。[5]关于第二种情形,这里不多赘述。我们重点探讨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这类风险的特点是:

第一,发生在经济合同行为中。也就是说,风险主要在物的流转状态中发生。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都由某种现实权利,这种现实权利是他们负担风险的前提。假如某个物的全部权利都归某一个人所有,其风险也全部归该人所负担,而没有讨论风险负担责任的必要了。

第二,风险来自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这是风险的实质性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物发生损失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天灾”;二是“人祸”。“人祸”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其中都涉及当事人对某些约定或法定义务的违背。[6]引发风险的“天灾”主要包括:一是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地震等,人类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二是意外事件,主要指当事人已经尽了合理的、力所能及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三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原因,比如第三人对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三,风险具有预设性。[7]在经济合同中的风险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人们之所以关注风险,主要在于对未来可能损失的担心。这与侵权或违约行为中的损失负担不同。在侵权或违约损害中,损害都是已经发生的或者说是现实性的,这些损害的发生以及对其前因后果的分析判断是追究有关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在风险负担中,人们不必等待损害出现就已经根据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解自己是否应该承担某些损失。风险的预设性,增强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进一步明确了彼此对物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利于增强彼此信任,提高经济交往的效率。

(二)相关法律规定评价。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对风险的承担责任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按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现不同的风险负担原则,重点以“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为参考标准,即在风险负担与物的所有权状况、交付占有状况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以后者为依据来判断前者。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对租赁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主要采取所有权主义,把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全部归结到出租人,除非承租人有过失。其立法特点是:第一,对风险的界定采取排除式叙述,即对租赁物产生损害的客观事实只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都属于风险的范畴;第二,负担责任的排他性,即只要发生风险,都由出租人来承担损害后果;第三,约定排除风险,即出租人只有通过事先的约定才能转嫁或降低风险对自己的威胁。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没有考虑现实控制因素与风险的关系。物的风险的产生,尽管可能不是承租人所能控制的,但是,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如果承租人的某些非过失行为是风险发生的条件之一,或者说风险的发生与承租人的非过失行为相关联时,承租人是否应该分担风险带来的部分损害呢?第二,举证责任的不可操作性。由于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的现实控制,当风险发生以后,如何来举证该风险的发生时,直接管理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义务呢?尽管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督促直接管理人谨慎管理、使用租赁物,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又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对证据真伪辨别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由此,需要对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进行重置。基本的标准是:1.有利于物的流转;2.体现公平合理;3.有利于风险的补救。从司法实践看,似乎采取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更为合理,既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达。

 注释:

[1]与之相联系的是,在侵权行为法中,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话,所有权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后面对风险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风险负担问题实际上只有在各类合同行为中才会有探讨的意义。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比较典型,但是本文之所以选择租赁合同为切入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经验”有所差距。本文试图探讨这种差距的表现以及原因,并阐述法律规定的风险负担原则的法理依据。

[3]正如《荀子·礼论》中所说:“人生而有欲”,需要“以礼义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必屈于物,物不必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

[4]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观点,以地租为代表的租金是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它建立在资源的稀缺性基础上,所有权人对资源的垄断使他们得以与资源的使用者达成“合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

[5]在侵权行为法中,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话,所有权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6]对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违背,实质在于对物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的非法侵犯。此时,该侵犯人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等义务主要基于对其非法行为的惩罚或补救。而与之对比,风险的负担者并不是因为其对物有非法侵犯行为,而恰恰相反,是因为其在物上有某种合法权利。

[7]这里有必要提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出现,就在于人们对风险有了预见性认识,风险负担者试图通过保险合同进一步降低自己的风险。从保险合同的功能看,基于其他经济合同行为而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具有附属性质。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租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和面积

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村,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方位如下:

东起: ,

西至: ,

北至: ,

南至: 。

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条 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

土地用途:动物养殖 。

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内土地经营使用权属乙方,所有权属甲方。土地租赁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如需续租,甲乙双方应重新商定续租事宜。

第四条 租赁费用和支付方式

该土地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分 次支付,首次 元由乙方于20xx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其余租赁费用由乙方于上一费用到期日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所租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的土地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3、甲方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

4、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实施的严重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5、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租赁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赁费用。

6、甲方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甲方应保证乙方生产生活用水、用电正常,向乙方收取的水电费用价格不应高于本村村民用水用电的价格,并保证在村内无偿使用通往承租地的道路。

8、甲方不得在租用期间内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在该地上的所有收入、支出和建筑物、植被设施的使用等。

9、甲方不得在合同履行期内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租赁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10、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乙方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其所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合同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甲方及其甲方所在村不收任何费用。

4、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5、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6、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租赁费用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污染乙方所在村的水源,不得产生影响村民生活的其他污染。

8、乙方应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 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3、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4、如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且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以上之约定,即视为违约。

2、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用;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盖): 乙方(签盖):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的乐器作为家用练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起始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甲方。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作为押金,所租赁乐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

四、甲方的乐器以租代售,租赁期间如乙方有意购买,甲方可以酌情减免租赁时所产生的租金或全部免除租金,所购乐器终身保修。

五、古筝租赁的相关问题

1、古筝是两千元以内的,一季度起租,只签订一季度协议的,月租金为100元人民币, 3000~5000元的筝半年起租,租金每月150元,签一年以上的协议可享受最低月租120元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半年起租,租金每月200元,签一年以上的协议可享受最低月租150元人民币。

2、签2年可使用四年,签3年可使用7年,签4年可使用10年。如合同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乙方没有要求退租终止合同的,视为自动续租半年。

3、本协议不支持提前退租。本协议是针对本校学员优惠政策,非本校的学员不享受。

4.、租琴时只需缴纳押金(即所租赁乐器的市场价格),租金在合同到期结算时从押金中扣除。合同到期后,甲方扣除租赁时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后,所剩余的押金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

5、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所租乐器,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乐器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或赔偿维修费用(正常使用的损耗除外)。使用期限内断弦丢码问题乙方自己购买甲方免费安装,

6、租赁乐器种类: 琴身号码: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7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省 市(县)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储 油 罐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储油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 租赁标的物名称及租赁地点

1.1 本租赁合同标的物(以下称“租赁物”)为:。

1.2 租赁地点:。

3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月 日至从 年月日。 4 租金及支付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折合月租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本租金已经包含甲方的利润、折旧和应当向有关机关缴纳的税费。

甲方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甲方应对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资金结算按照油田公司有关资金结算规定执行。

5 税款及费用

5.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并缴纳有关费用。

5.2如因甲方未缴纳有关税费而给乙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乙方可以代甲方缴纳有关税费。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代缴的数额和相当于损失的金额作为赔偿金,或者直接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5.3 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强制要求,需要更新设备、设施的,甲方应及时更新,并承担有关设备、设施更新的费用。因甲方迟延更新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如果该更新由乙方完成,在以后交付租金时,乙方有权从租金中扣除相应的更新费用。

6 甲方权利与义务

6.1 储油罐在租赁期间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2 甲方向乙方提供大罐设计、施工的有关资料以及使用指南书。

6.3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保持其完好性。

6.4 甲方应对在建设期间所遗留的问题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并积极磋商解决。

6.5在租赁期内,甲方如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通知须以书面作出。

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6.6甲方在乙方每次支付租金前 日内向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固定资产租赁发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发票,乙方可顺延租金支付时间,直至甲方按上述约定提供发票时止。

7 乙方权利与义务

7.1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储油罐的使用权与管理权,但乙方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拆除和迁移安装地点。

7.2 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

7.3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管理租赁物。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理,并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租赁期储油罐的安全和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

8 租赁物处臵

8.1租赁期满后,除非甲方收回租赁物自用,否则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续租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8.2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应自租赁期满之日起 日内

,将大罐归还甲方。

9 合同变更及解除

9.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取得大罐的所有权,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9.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逾期达90日以上,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是,按照约定顺延支付租金的除外。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9.4.1 非因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工作日或在任意连续的3个月内累计超过 日。

9.4.2,乙方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签订时的预期,可解除本合同。

9.4.3 乙方如非因所列原因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则须向甲方赔偿解除合同当年年租金的%的补偿金后,即可解除合同。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10.2. 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每迟延支付一天,按应交租金部分的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是,按照约定顺延支付租金的除外。

11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 合同效力及附件

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共有附件 份。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 本合同一式8份,双方各执4份。

租赁合同 篇8

甲方(车辆牌照承租人)

乙方(车辆牌照出租人)

乙方取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具备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乙方将自有北京车辆牌照租赁给甲方使用。现就租赁车牌照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一台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辆;乙方负责提供一套北京市车辆牌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相方便的原则,协助对方做好有关工作,其中甲方负责购买汽车及购买保险事宜等相关事宜,乙方负责办理好车牌正常使用等事宜。

二、租赁期限及价格:本协议所载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租赁费用:租金每月 元。该协议签订7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个月租赁费¥ 元(人民币 元整)。本条所载租赁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变更:

1.提出变更人需在该期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前提出变更要求;

2.租赁价格变更期限为下一期协议期限;

3.相邻两个协议期限租赁价格变更比例不得超过15%;

4.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三、虽然上述车辆(包括车辆牌照及相关手续)依法登记在乙方名下,但该车辆(包括车辆牌照及相关手续)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利害关系人不享有该车(包括车辆牌照及相关手续)任何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抵押该车(包括车辆牌照及相关手续)。

四、车辆牌照租赁期内上述车辆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处理。一切责任、风险、费用及债务与乙方无关。

五、车辆牌照在租赁期间甲方应为该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保额五十万)因任何事故给第三方(包括人、物等)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及其保险公司根据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的裁决进行赔偿,乙方没有任何义务进行损害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向甲方追偿。

六、租赁期间内甲方要妥善保管好车辆牌照,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让、转借等。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乙方应全力配合办理车辆过户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时间。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将之前收取但未履行协议月份的租赁费用在过户手续完成7日内退还给甲方,乙方只取得实际发生月份的租赁费用。

在甲方未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资格前,乙方因各种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需提前至少三个月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款项按本条前款所述处理。

八、租赁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续租问题。若双方同意续租,需重新签署租赁协议。若一方不同意续租,经双方协商无果租赁期满后,甲方对车辆牌照的使用权自行终止,甲方应全力配合

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收回车辆牌照,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均属于甲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签字认可后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具有本协议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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