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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草稿)

房屋租赁合同(草稿)

出租方:

房屋租赁合同(草稿)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出租方将 ,按现有条件租赁给承租方。

第一条:租期为四年, 年 月 日起至201 8年 9 月20 日止。第一年租金为陆万元整(600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捌万元整(80000.00元);第三年租金为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第四年租金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此租金为不含税价,开具租金发票的相关税金(如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首年租金于签定合同之日时支付,其他年次租金于合同期内每年的9月15日之前支付,因北京铁路局整体租用主楼作为出租方能出租给承租方的先决条件因素,故租期四年内如北京铁路局不再整体租用主楼,本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到时能否继续租用、租金具体金额等情况可另行签订合同,租金随行就市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条:承租方租赁房屋用途为 ,如改为他用,应事先书面告知出租方。

第三条:承租方经营期间的水、电费按表据实查收。每年度的取暖费按实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取暖费6.97元,取暖期为5个月

计算,乙方于取暖期开始前向甲方支付年度取暖费。其他经营性费用承租方自负。

第四条:承租方承租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各项规章、制度条例等,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影响出租方的正常经营秩序及社会形象。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到期承租方如续租应提前30天告知出租方。合同到期后承租方如续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期间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剩余租金不退,出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除退还剩余租金。

第六条:房屋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租方损毁、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承租期间如楼体、东平房改造、拆迁等原因,可按日计算租金,剩下租金如数退还给承租方,承租方无条件退租。合同自行解除,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承租方必须对承租经营范围和项目的'安全、卫生负全责。在经营期间,承租期间人员不允许出入南侧正门,出入均走北侧门。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打架、斗殴、财产被盗、失火或因酗酒过度造成人身伤害等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负。

第八条: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税费,政府部门收取的管理费、排污费、卫生费及经过双方认可的其他属承租方的经营费用由承租方自负。卫生防疫等有关手续由承租方办理。

第九条:承租方承租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或赊欠货款。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对设备设施的资产投资,产权归承租方所有。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本合同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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