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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买卖合同集锦8篇

有关买卖合同集锦8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买卖合同集锦8篇

买卖合同 篇1

买受方: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砂石料概况

1.1 砂石料名称 :(应填写砂石料全称)

1.2 砂石料规格 :(应填写详细的规格,不可简化)

1.3 砂石料产地 :(应填写详细的产地,不可简化)

第二条 砂石料数量

2.1本合同标的物数量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2.3)款的规定执行。

2.2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的砂石料,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

2.3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计划向甲方销售砂石料,乙方保证在甲方向其提交购买计划的 日内交货。

2.4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2.2款规定的数量或甲方提交的计划的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的数量结算。

第三条 合同价款

砂石料单价:(根据不同规格写单价,写明是综合单价还是单一单价,如果是综合单价,就应包括砂石料费、砂石料的装、卸、运以及所有不可预见的费用,并应说明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再因国家政策及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如果是单一费用,就指砂石料费。涉及体积和重量的换算,请参见国际换算表)

第四条 付款

4.1甲乙双方在每月的日前核对砂石料的数量、计算出当期的价款,并加盖

有效印鉴或签字确认。

4.2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4.3付款时间约定如下: 。

4.4 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乙方应同时提供有效发票并自行完税,否则甲方有权在其结算款中扣除比对应税率高2%的货款,用于购买税票。

4.5乙方应委托一人专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应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名称与乙方名称相同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 砂石料质量(技术)标准

5.1 质量标准为: (详细填写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可省略或简化,包括块石和毛石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

5.2 主要技术指标为:(包括块石和毛石的技术指标、粒径大小等)

第六条 砂石料交付和运输

5.1本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按(5.2或5.3)款的规定执行。

5.2本合同由乙方负责送货时,交货地点为 (一般为甲方的工地,须写明具体地名)。 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乙方的运送人员应听从甲方合理的安排和指挥,甲方也应及时验收。

货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货物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运输工具及有关人员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5.3本合同的标的物由甲方自提时,交货地点为:(一般为乙方的仓库,须写明具体地名)。

乙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准备好货物,并安排好装车(船)的设备和人员。

第七条 砂石料验收

7.1在乙方将货物运抵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在甲方提货时,甲方应对货物进行验收,包括对货物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验收。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为 。

7.2 对质量的验收方式为:(选择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

7.3在对货物的质量进行验收时,对货物凭目测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日内书面提出,乙方对此有异议的,可申请(如某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如经检测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7.4对货物数量的验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建议现场单车收方,并一车一单开具收据)。

第八条 双方义务

8.1 甲方的义务

8.1.1 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砂石料价款。

8.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砂石料,并及时进行验收。

8.1.3 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砂石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进行验收后,按照一车一单制给运料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不得不开和延开。

8.1.4 其它:(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上线) 。

8.2 乙方的义务

8.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砂石料。

8.2.2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砂石料。

8.2.3 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砂石料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8.2.4 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每天砂石料供应量不得低于 ,每月 号之前提供上月供应砂石料的发票。

8.2.5 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

8.2.6 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 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砂石料的更换或退货义务。

8.2.7若因业主计量支付原因造成货款不能及时支付,乙方予以理解。

8.2.8 其它:(如无内容,在空白处划上线)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9.1.1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否则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9.1.2不能及时提供场内通道、现场空地,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否则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误工费。

9.2 乙方的违约责任

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标的物,应按(建议按x元/吨)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是否需要乙方

继续履行。

9.2.2未按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标的物,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3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在甲方催告后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提前交货,甲方有权拒收。

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甲方变更所需砂石料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0.2甲方如因实际需要发生变化(如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等),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砂石料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4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写明不可抗力的具体事件) 。

11.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11.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当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另一方认为合同没有履行必要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不能免除迟延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2.2 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卖方(甲方): (公章) 买受方(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月

日开户银行:帐 号: 年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一)产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以年月日的评估值为基础,考虑优惠政策、不良资产剥离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转让基础价格。

(二)资产及负债情况。依法委托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基准日为年月日),结果如下:

1、审计结果: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万元。

2、评估结果:总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万元。

3、以上资产状况依据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第号和[]第号,双方对上述评估情况清楚、确认。双方同意以上述表明的标的企业的现状作为产权转让的基础依据。

第二条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一)乙方承担的全部负债;

(二)的银行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三)其他债务人欠款,乙方做出还款计划,并在今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处理。

第三条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入股乙方的职工安置费用转作股金,未入股乙方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按政策规定逐月缴纳)。

第四条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处理

企业净资产部分万元,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万元,由乙方于年月日交付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产权转让税金和费用的承担

此次产权转让所发生的所有税金和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相关政策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条产权交割事宜

(一)各种证照的交付;

(二)资产的交付;

(三)资料的交付;

(四)其他应交付的资产或资料。

以上均应在甲方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付给乙方,乙方并应给甲方出具交接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享有产权,有权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前提下自行处分;

(二)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依法对产权完全自主的决定处置权;

(四)乙方享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确认、同意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承诺履行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二)乙方承诺承担的全部债务,并按承诺的债务处理方案履行偿还的义务;

(三)乙方应承担离退休职工预留费用(或按政策逐月缴纳离退休职工所有费用)

(四)承诺五年内不改变改制后新企业的注册地、纳税地;

(五)乙方在投标书中明确承诺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应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价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等;

(二)代表甲方的批准机关或的职工行使诉讼的权利;

(三)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甲方的义务

(一)协助乙方办理此次产权转让中乙方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事宜;

(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督乙方履约的义务;

(三)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如出现本条以下约定情况时除外:

(一)乙方未按约定价格足额支付价款,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未交足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此类推。逾期一个月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或价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二)乙方在五年内改变改制后新企业注册地或纳税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未按承诺偿还债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违约责任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适用。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双方同意不再调整,乙方据实接收。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批准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下列文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乙方承诺的义务性条款;

(二)整体兼并方案;

(三)审计报告和[]第号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时间为二○○五年月日,签订地为。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管辖,如由于级别管辖原因,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酒楼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供应商品给乙方销售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为乙方提供产品入场。

二、甲方派人到乙方店进行专场促销,甲方付给乙方专场促销费用为人民币每月元整(小写:元),每年元正(小写: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接纳任何白酒在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付款方式:按年付款。

三、甲方必须保证所供产品质量,并保证超过或未超过保质期限产品的退换工作。若属自身质量与国家标准及食品卫生法不符合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连带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全部承担。

四、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所供产品的营业执照、质检证明书、卫检证明、生产许可证等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价格表等资料。

五、乙方缺货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保证及时送货上门。甲方业务员了解产品销售情况,必须在营业时间以外。

六、甲方负责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当面验收甲方所供产品,由乙方出示收货凭证。甲方凭乙方的收货凭证结帐。

七、甲乙双方同意结款方式为。

八、合作期间,乙方如有营业执照变更、店面转让等相关事宜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九、合同期内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保证北京批发市场上价格最低,乙方不得以相同价格寻找其它供

货渠道。若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价格高于北京批发市场上价格,甲方应向乙方补足价格差额。

十、乙方服务员有义务向客人推荐甲方产品。

十一、本合同为年期限合同,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二、合同期满前15天,根据双方意愿商讨续约合同。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章: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定时间: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4

内容提要: 预约合同的认定不能仅凭内容确定性标准,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预约合同包括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但区别于附条件的本约、优先权协议、选择权合同。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需根据情况具体判断它们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预约的效力是使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预约制度有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价值。预约能否实际履行应根据预约未决事项属于主观未决事项还是客观未决事项加以判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应根据缔约所处阶段进行确定,关注违约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原则上不排除当事人主张本约履行利益的可能性。

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报案例》“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之后,[1]对预约合同及其效力进行了专门的规范,旨在解决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尤其是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的法律效力问题,通过承认预约的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司法实务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2]然而关于此条的理解和适用,学理和实务依然争议颇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预约合同的内容确定性及其与本约的关系

从字面看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实践中存在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均应认定为预约合同;二是将前述认购书等看作是预约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而这些文书要认定为预约合同,依然需要符合预约合同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显然支持第二种理解。依该条起草小组的观点,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契约的契约。要成立预约,应当具备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等四个基本特征。[3]这种界定,目的在于将预约和不是合同(因而没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区别开来,也与本约区别开来。然而,这些预约特征的概括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尚有理论探讨之必要。

具体来说,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了预约的合同性质,预约要区别于尚未构成合同关系的其他文书,显然必须满足合同成立的要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建议性地列举了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合同法》第14条第1项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而确定,但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中规定,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既然预约也是合同,似乎也应符合这一要求。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进一步认为,此类预约的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位置、层次、大致面积等)以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4]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预约内容已经相对明确,事实上合同其余部分的内容往往可

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全。具体来说,《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由此带来进一步的问题,在合同内容的确定性上看,预约和本约之间是否存在清晰的界限?换句话说,一旦当事人订立的预约中已经包含了买卖合同(本约)的成立要素,比如明确了当事人的名称以及买卖标的物及其数量时,不仅可以补全预约合同的内容,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的规则,似乎也可以补全买卖合同(本约)本身,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此种类型的预约是否已转化为本约,或者“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考虑到预约作为合同缔结类型的例外而非常态,同时依据民法传统中“尽量使合同有效”的原则,合同解释时应尽可能赋予当事人意思表示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一般认为,就所存在的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存在疑问时,更应认定为本约—必要时甚至可以是附条件的本约。如是,则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名为预约的文本,在内容相对确定(尤其是足以客观推导出本约内容)的情况下,似乎都有认定为本约的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第1589条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与价金已相互同意时买卖预约即等于买卖的判决规则。理论上解释为,如果订立的预约和它所追求的本约在意思表示的根本内容上并无二致,显然也就没有认定一个独立于本约的预约的可能和实益了。

当然,有人可能会对此提出质疑,认为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写着“预约”字样,似乎可以判断当事人想要订立的是预约而非本约。但这并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原理,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在文本中使用了“预约”字样或抬头,法官也可以通过推敲、探究当事人的“实质意图”,将其认定为本约进行规范。这样的话,讨论预约的内容确定性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怪圈:一方面,预约必须具有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以此拉开与不受拘束的协议之间的距离;但另一方面,一旦预约符合了买卖合同的确定性要求,往往又会僭越到本约规范的领地。其结果是,即使承认预约有其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它也只能在大量无拘束力的文本和本约的夹缝中成长了。这是否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将认购书等合同缔结过程中的大量协议认定为独立的合同类型(预约合同)并加以专门规范之本意?

如上可知,仅仅根据买卖合意内容上是否全面,并不足以界分预约和本约,甚至可能大大限缩预约合同的认定空间。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中的“标的”作其他理解(或许也是更准确的理解)。具体来说,基于预约合同的性质(约定将来成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标的不应该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是指将来订立本约的作为义务。如果这样的话,预约合同的成立要素就不是指(至少不仅指)合同应当具备相对确定的买卖标的物,而是指当事人是否存在确定的为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6]因此,区别预约和本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而这也恰恰体现了预约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样理解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那么,即使预约的内容与本约已经十分接近(比如,已经包含了本约的主要内容),即使通过合同解释的方式,从相关预约中可以推导出本约的全部内容,也应该排除这种客观解释的可能性。因为当事人的意图或许十分明显:就买卖合同中尚存在的一些未决事项,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订立的本约来加以明确,而不是通过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因素进行推导和补全。如果这样的话,预约的“生存空间”就大大扩张了。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有明确于未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同时符合合同的内容确定性要求,此种契约依然可能会被认为“名为预约,仍非预约”。[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意见,与其说前述条款采纳了“视为本约说”,“毋宁说该规定其实承认预约与本约之间的可转化性。即在预约合同中载明了本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当初交易不成熟的条件业已消除,即使双方未按预约合同签订本约合同,其预约亦已转化为本约性质,故此可以认定为本约合同。应当注意,该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第36条关于形式不完备的合同效力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8]理论上讲,若严格依据《合同法》第36条来解释,此时也不存在预约转化为本约的问题,毋宁是事实上履行的本约和已经订立的预约在交易内容上发生了重合。[9]换句话说,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的预约合同,性质上依然是预约而非买卖合同本约。只有在一方或双方实际履行给付,同时当初限制交易不成熟的条件已经被消除的情况下,事实上成立了的本约吸收了该预约中的内容。当然,不管作何种理解,一旦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此时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适用本约合同的相关规范调整,超出了本文讨论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预约规范调整范畴。[10]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发现,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在买卖内容尚无法确定(因此并未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关系)和买卖合同本约之间,当事人之间起草的文书存在着认定为预约的广泛空间。具体地说,从内容的确定性上看,只要当事人明确将来有进一步订立本约的意思,双方就买卖合同的内容(从仅仅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物和数量到确定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的种种合意,都可能被认定为预约,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范。[11]

二、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

前述讨论建立在一个假设的基础之上,即在合同缔约的过程中,在双方尚未磋商到订立本约这两极之间,仅仅存在预约这样一种合同形态。而事实上,随着现代交易的日渐复杂,合同的缔结往往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渐进式过程,当事人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和现实状况,往往订立各种类型的文本,这些文本是否都应该涵盖在预约合同的内容之中,并受《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调整,还是将某些条款认定为其他类型的协议,将其剥离出去,这个问题不仅涉及预约合同的认定问题,同时涉及预约效力以及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后果相关规则的适用问题,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

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订立预约而非本约,常常是因为交易尚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障碍,因此双方往往会约定,一旦这种障碍消除之后(比如,房产登记或者开发商取得销售许可证成为可能),双方应该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本约。对于这种约定究竟应该认为是买卖合同的预约,还是一个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本约,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小组认为,“附停止条件合同是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进行的分类,由于停止条件是否成就并不确定,故合同是否生效亦不确定。在预约合同,由其效力决定,除非法定事由,本约的签订是可以预见的。在附停止条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明确,停止条件成就时,合同生

效,当事人得依约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在预约合同,本约尚未成立,当事人不得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义务,但预约合同已生效,可以请求对方履行缔结本约之义务,否则对方构成违约。”

[12]笔者以为,从本约的签订是否可以预见或者合同能否生效来区分预约和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并无太多理论依据,实践认定上也颇为困难。而是否可以履行本约义务,涉及预约的效力以及能否实际履行的问题(这本身也值得争议,详见后文第四部分),并不能成为判断是否成立预约的标准—至少在合同成立的时候,不足以区分当事人究竟在订立预约还是附停止条件的本约。在笔者看来,关键因素依然是当事人是否有确定的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如是,正如前述争议条款,宜认定为预约;如果不存在这种意思表示,条件成就时能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确定的合同关系的话,就应该认定为附条件的本约。究竟属于何种意思,似乎也可能从合同文本的相关文字表述中看出来。比如,有学者指出,“不仅买卖合同本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买卖合同预约也可以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因此,应当区别买卖合同附条件、附期限,与买卖预约附条件、附期限。例如,合同内容,有合同须经批准,须待房屋腾空,须待出卖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等条件的约定,不能轻率认定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本约,或者附条件买卖预约。区别的关键,在合同内容中与所附条件(或期限)相匹配的‘标志性文句’:有‘订立正式合同’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预约;有‘合同生效’文句,为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13]当然,严格来讲,该学者此处所讨论的并不是附条件/期限的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毋宁是预约与附条件/期限的本约的区分问题,否则就会得出此类条件/期限成就之前,预约合同没有生效的结论。[14]

(二)单务预约、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

单务预约是指仅一方预约当事人负有缔结本约义务的合同。学理上普遍认为,单务预约和双务预约一样,皆属预约合同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2条规范的预约仅指双务预约。[15]惟从该条字面上看,仅仅提到“当事人”、“一方”、“对方”等字眼,尚有将单务预约纳入该条调整的解释空间。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起草小组也有将单务预约纳人调整的意思。[16]将同样符合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和期限性,而且学理上普遍认可的单务预约排除在本条规范的预约合同范畴之外,似无充分理由。

有学者认为,试用买卖即属于单务预约,试用买卖符合单务预约的基本特征:在试用买卖中,当事人的义务并不是买卖(移转所有权),而是缔结买卖合同。该合同对出卖人单方有形式拘束力。在买受人承认标的物,即行使承认形成权(成就随意条件)后,试用买卖转化为买卖,即从预约转化为本约。[17]对此,笔者更支持传统理论,即认为试用买卖属于附停止条件(生效条件)的合同。[18]盖在试验买卖中,就买卖关系的正式形成,并不需要订立一个新的合同来加以确定,也不存在事后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订立合同的问题。出卖人一旦拒绝交付,买受人得依据现有合同法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无须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将预约和法国法上的优先性协议以及英美法上的选择权合同区别开来。所谓“优先性协议”,是指一方当事人给予另一方订立某一特定合同的优先权,一方只要决定订立该合同,在向其他人发出要约前,必须先向另一方发出要约。[19]所谓“选择权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依据合同享有在不同“被选事物”(如清偿方式、给付类型、价格等)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利。[20]实务中,这类优先性协议、选择权合同,甚至包括一些不可撤销的要约往往很难和单务预约作出区分。对此,笔者认为,依然需要从预约合

同的本质出发加以判断。区分的核心要素有二: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承担将来必须缔结新的本约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相应的权利人是否存在主张必须订立合同的权利;二是看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单方行权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无须再缔结新的合同。

(三)非预约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在(本约)合同缔结过程中,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备忘录、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临时协议(Punktation)、协定纲领(Heads of agreement)、草稿、目录等,之所以产生如此名目众多的文本,或基于交易实践形成的惯例,或源于国际贸易做法的引入。这些文本尽管在他国法上可能有明确的内容和效力,但一旦纳入到我国法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往往很难评价它们的具体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纳入预约范畴,也不能一概而论。以源于英美法的意向书为例,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有学者将意向书理解为不具有合同拘束力的文本,借此与存在缔约义务的预约合同区别开来。[21]也有的学者则对意向书作广义理解,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而将预约仅仅看作是意向书的一种特殊形式。[22]那么,应采何种标准来判断这些认购书等文本是否构成预约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这些文本尚不符合《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等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就不属于预约合同;其次,如果文本中缺乏订立本约的意思和目的,比如仅仅约定磋商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分配,那么预约合同也会因缺乏“标的”这一根本要素而不成立(但不妨碍成立不是预约的其他独立的合同);再次,如果当事人在文本中明确排除合同拘束力的,比如约定“本意向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本意向书不产生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则也不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只要符合《合同法》第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要求,在这些文本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订立本约的意思和标的物等要素,同时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合同效力,就一定可以构成预约合同了呢?答案也不尽然。该条中规定的这些要素仅仅是预约合同成立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换句话说,要构成预约,必须在内容的确定性上包含这些要素,但包含了这些要素,未必就构成预约。从《合同法解释

(二)》第1条“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的用词上就可见一斑。从实践上看,也的确存有争议。如果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的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排除了其所签订的文本可以产生预约的效力,那么,这样的文本也不应被认定为预约。比如,可以试想,假如预约的效力是约束当事人必须通过一切手段缔结本约,而不仅仅是使当事人之间产生某种(诚信)磋商的义务,那么,这样的文本就不应该被认为是预约。[23]看来,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对预约合同的效力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预约的效力

关于预约的法律效力,理论上存在着“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四种,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应当缔约说”,即“预约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篇5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东雷堡村村东 东邻郑檩 南邻曹宝银 西邻曹二虎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五、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六、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1、订购车型与相关费用

订购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裸车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增值税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申报发票裸车单价: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置税费: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减免金额:_______元(大写________)

甲方代理上牌服务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包括车管理所费用)

甲方代理购买商业保险(是/否 )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是/否 )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a、交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b、提车方式:乙方自提__________ 甲方送车上门_________。

c、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e、甲方向乙方交付订购全新汽车及所有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f、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3、定金与付款方式

a、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验收车辆后,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验收车辆后,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理乙方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是/否 )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佣金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d、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4、 质量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能通过落籍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全新合格出厂汽车。

5、 违约责任

a、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_________天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b、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c、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逾期在_________天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_违约金。

d、逾期超过_________天后,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e、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

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f、乙方所购汽车的整车质量保证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万公里,两者以

先到者为限,除非不属于保证范围内。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6、 其他

a、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b、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c、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7、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日

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 商标或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 金额

品牌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__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___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姓名(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买卖合同 篇8

答辩人(一审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深圳市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商丘市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了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1、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事实非常清楚。

按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辩人才向被答辩人发货,即交易采取现款现货。被答辩人诉称,根据约定,如果货款没付清的话,答辩人也不可能发货。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说辞是对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曲解,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先发货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辩人的请求先行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对被答辩人并无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这种信任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明显违背正常逻辑。

再者,被答辩人本应当对其已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并未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主张无法成立。

2、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数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被答辩人诉称数额不清,就是意欲抵赖欠账之事实,这与被答辩人之前拒不对账是有极大关联性的。因被答辩人早有预料答辩人会追讨欠款,在答辩人传真对账单要求被答辩人对账时,被答辩人屡次以各种理由不予

回传对账单,以达到抵赖欠款之目的。从答辩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既有双方的订货单、购销合同、货运单,又有双方的对账单,所有业务往来手续均完整齐全,答辩人保存了双方业务往来的所有凭据,虽然被答辩人没有回传对账确认欠款数额,但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答辩人的欠款数额

3、被答辩人诉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最晚一批货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间,被答辩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过答辩人发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据规定,诉讼时效从20xx年7月22日开始中断重新计算,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xx年7月24日,该时间完全在答辩人享有的2年追诉时效之内,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催款函的效力问题。

由于答辩人是用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辩人不仅保存有催款函复印件、邮件详情单,也有从邮政xx上打印出来的签收记录。答辩人这种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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