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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合集7篇

租赁合同合集7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租赁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租赁合同合集7篇

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电话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特制定本汽车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车牌号 ,租用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租车地点、还车地点:胜利路52号。

2、租金为每日 元(每日限300公里,超出30公里以上,按每公里1元计费),租期为 ,预付押金 元,乙方在车辆归还时间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后需交纳或预留违章保证金500元/辆,7天后,没违章,如数退还,不计息,望各位新老客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3、租用6小时内为半天,6至24小时内为壹天。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车辆必须状况良好,证件齐全有效。乙方在租车时未就车况提出异议,则视同甲方交乙方车辆符合标准。

5、乙方在承租期内如遇车辆发生故障,不是乙方造成的由甲方负责,如果是乙方使用中不当,造成发电机漏水、漏机油损坏发电机和车辆地盘、外观等的,不能用保险理赔,一切由乙方自负修理还原,停车修理时间按租车计算。

6、乙方租车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经甲方验证后,将复印件留存在甲方备档,乙方身份证、驾驶证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或超时超期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活动所导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按时、按地点还车,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租车时间的,应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甲方同意并延迟还车2天以上的,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500元,并有权向110报警。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乙方租用的车辆需跨市行驶的,乙方在租用时必须事先向甲方说明,乙方需临时改变行车地点方向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改变行车地点方向的,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外,有权向110报警,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租用期间乙方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或其他人员驾驶,如果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给无证或其他人驾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11、租用期间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遵纪行驶;因违法、违章、酒后驾车等原因所造成牌照或证件遗失的,所有补办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的相应停车损失费用,停车损失费按租车费收取。

12、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擅自将所承担车辆出售、抵押、转租、投资、赠与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的,乙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3、租用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14、发生意外事故时,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出事地点,如因乙方擅自离开出事地点而造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5、发生事故后车辆请到甲方指定修理厂修复,乙方需送外厂修理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送外厂修理造成车辆修复质量低劣,选用不合格零件等需要重新修复的,乙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修复费用,并承担停车损失费,停车损失费按租车费用收取。

16、发生意外事故后,甲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所有费用及由乙方所引起的车辆停驶的租金损失,乙方并需向甲方支付车辆折旧费,损失费和第二年保险费率提高等费用,应向乙方增加收取修车总费的20%—40%。如导致车辆完全报废的,乙方应承担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的车价差额部分及由此造成甲方其它实际损失,乙方应补甲方本车市场价为主,乙方对本车辆发生任何事故与后果,对甲方车主无关,一切损失后果都由乙方自负。

1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签定本次灯光器材租赁及安装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 演出项目:

演出地点:演出日期:演出项目名称:设备交付地点:

二、演出器材租赁及安装总造价:

三、付款方式:

四、甲方保证乙方的正常施工时间,即从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

五、甲方提前告知乙方施工场地的具体要求,为保证施工场地的完好,双方应一致确定安全的施工方式。必要时,乙方应提供地毯、木工板及其它材料来保护场地设施。

六、乙方须提前与甲方确认实施方案,并根据场地情况、舞台设计提供给甲方专业建议和意见,若因乙方未在活动前进行提前告知,导致活动中造成安全事故、场地损坏等问题须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七、甲方须提供专人,与主办方就现场供电、场地占用等具体情况进行沟通,以配合乙方正常的施工进度。乙方进场后,若甲方临时改变施工地点、变更施工方式或增加设备数量,甲方应与乙方沟通,并作出相应补偿给乙方。

八、乙方设备进场后,由甲方负责设备保管工作及办理撤场后的场地出门手续。

九、本次活动的总用电量不低要求电量,甲方必须保证将总电源提供至舞台内区域。

十、活动演出器材的安装搭建由乙方全权负责。在乙方施工过程中乙方须确保施工人员正确安全施工,现场因施工问题或演出过程中,因乙方搭建的设备造成包括工作人员、演员、施工人员、观众等人身伤害等问题,相关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

十一、乙方技术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应提前到位,对演出器材进行全面的检验、调试,以确保器材设备能正常使用,保证演出的顺利完成。同时,乙方应安排工作人员全程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及服务,确保演出器材在演出过程中正常运行。

十二、活动执行现场乙方工作人员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作业时间及作业要求,若因乙方施工进度(除人力不可抗拒的问题)造成活动不能按时交台、彩排、活动不能按时如期举行,相关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

十三、演出现场的安全秩序由甲方全权负责,由于甲方现场安保措施不力造成乙方工作人员身体伤害及设备丢失、损坏,甲方必须负责赔偿乙方损失。

十四、违约责任:

1、 合同一方因违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

2、 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 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演出器材租赁款支付乙方,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拖延时间付款,将按合同总价的每天5%付给乙方滞纳金,直到余款结清为止。

4、 若乙方提供的租赁器材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因乙方未能按期提供租赁器材,或因乙方提供的租赁器材严重影响甲方活动进行的,甲方有权要求索赔。

十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其他具体规定: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等)或由于并非当事人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七、附则

1、 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3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律师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屋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屋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屋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屋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

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屋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申请条件的,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屋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屋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屋。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

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屋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屋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屋。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屋、廉租住屋、经济适用住屋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屋、廉租住屋、经济适用住屋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____;承租方:____;承租经营者:____租赁企业名称:____地址:____、所有制性质:____帐号:____、经营范围:____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根据____,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企业概况(详见附表1)

1.固定资产:____

2.自有流动资金:____

3.产品、产值、产量:____

二、租赁期限共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起至__

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交接手续:____

四、经营目标

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完成下列指标:

1.总产值: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

__年____元。

2.实现利润:____元,其中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

___年____元。

3.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五、租金

1.租金数额:____

2.租金计算方法:____

3.租金交付期限和交付办法:____________

六、租赁收入的分配

1.承租期间所得收入,除依法纳税外,以下列比例划分为承租方收入(含租金)、生产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____________

2.对承租方的收入,扣除租金外,每一租赁年度支付给承租方____,其余部分作为风险基金留存,承租方无权支配。具体办法为:___________

3.承租经营者合伙承租成员在租赁期间可预支生活费。数额为:____________,预支办法为: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

七、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____________

八、担保

1.承租方提供下列财产作抵押:现金____元;____、____、____,折价____元;总额计为____元。

2.___,总额____元。

3.________自愿作为承租方的保证人,提供下列财产作为担保____________,总额为____元。

租赁合同 篇5

房主:(甲方)

电话:

租户:(乙方)

电话:

房主(甲方)现有住宅两间,仓子一间,现租与租户(乙方)居住,经协商签订协议条款如下:

一、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据为证);

二、租期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交房前将水、电等所有相关费用结清,保证相关设施能正常安全使用,如有未清事项及遗留问题,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入住后水电费用自理;

四、租期未满,甲方不得将租金涨价或转租转卖他人,由于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五、乙方租期未满退租,甲方不退剩余租金,甲方因拆迁时用房,应退乙方剩余租金;

六、乙方对水电负责管护,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刻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牌号为: 车架号为 客运出租车壹辆出租给乙方晚班营运(时间为下午5:30至早上5:30)。为明确双方责任,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押金: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承租车辆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租期结束后甲方扣除乙方在租期内应付的各项违章或车损等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给乙方,但不计银行利息。

三、租金:按每晚元支付,租金按月支付,先付后营运。

四、乙方必须按照规定首先获得驾驶该车辆的有关证件和手续。遵纪守法,严格按照《金坛市城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细则(暂行)》、《金坛市客运汽车驾驶员治安守则》等文件规定,合法、安全、文明、优质从事客运。

五、乙方在营运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并在营运期间不得私自将营运汽车交给其他驾驶员运营,一旦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该租赁合同,押金不退还。在乙方客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甲方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如因乙方交通事故因素造成次年保险费率上浮的保险费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因违法驾驶、营运或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刑事责任及罚款、滞纳金扣车停运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白班不能正常营运,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的损失,按平时白班400元标准计赔,节假日按500元计赔。

六、在乙方租用期间,每年需补贴一付轮胎给甲方,价值人民币600元。 乙方在承担客运期期间,经主管部门考核必须合格以保证甲方的经营权和甲方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可以直接进入下一轮的营运。(为此,担保人以其位于金坛市东昇巷4-302室房产作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乙方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与甲方无关。

八、违约责任:承租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租金或中途提出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作违约金处理,归甲方所有。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出租方:地址:电话:担保人:地址: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 、合作、互惠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 供乙方作经营使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

自20xx年1 月1 日起至20xx年12月31 日止,经营期限为:1 年。期满后双方要求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合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但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终止,须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

二、经营范围

1、经营甲方作餐饮经营使用。

2、自甲乙双方签定此合同之日起,该场地由乙方统一经营规范运作,自负盈亏。

三、甲方提供的经营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供捷龙公司办公楼三楼场地供乙方经营。

2、 甲方向乙方提供灶台、抽烟系统、蒸饭柜、消毒柜、保温蒸饭车等设备供乙方使用(具体明细见附件)

3、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水、电,每月水电费由甲方代缴代付。

4、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餐具及操作工具。

四、乙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不得将食堂私自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更不能在公司内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取消收回经营场地,并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诉讼。

2、餐厅、操作间、食堂周边等均属于乙方管理范围,乙方需负责承包区域内的卫生清扫和安全管理。

3、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需持有健康证上岗,卫生检疫、体检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市卫生监督所制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监督,并检查。

5、为确保饮食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改善意见,乙方必须虚心听取公司意见。

6、食堂水、电、煤气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操作间的大型灶具等由甲方提供,易耗用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7、除甲方提供设备之外,乙方经营所需其它设备由乙方自备,如要进行特殊装修、改造,乙方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合同结束后,乙方不得对其装修进行拆除。

8、乙方必须保护好食堂所有财产,对甲方提供的厨具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保养、维修。保养、维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经营期满后,保证房屋、设备、设施、墙面、地面的完好,若有损坏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必须依法用工,食堂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乙方负责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自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日常经营中必须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自主经营,经营期间自负盈亏,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五、相关费用

1、乙方签订协议后需在3日内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2、履约保证金使用:用于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公司有关管理条例,没有按合同经营至期满,租用期内不正常营业,协议内擅自分包或转包他人或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的补偿。乙方在经营期内若无上述现象,在合同期满并办理全部交接手续后,其履约保证金如数无息退还。

3、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场地租用费1200元。

六、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及规定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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