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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知识

关于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知识

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关于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知识

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由于我国的历史源远流长,传统文化和习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缔结方面,民众普遍重仪式而轻登记,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现象长期大量存在。为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认定曾做出过多次转变。

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前,司法实践都以1994年2月1日为界,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之后出现的则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可以说,除了一部分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非婚同居长时间地被等同于非法同居,再加上传统道德观念的禁锢,让一些无辜的未婚同居男女背负“道德败坏”的恶名。

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布的解释(二)第一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两条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释转变了对非婚同居的敌视态度,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司法活动的进步。可是,也产生了相应的问题,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产生的纠纷被挡在了法院的大门外,非婚同居关系找不到系统合适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对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由于非婚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法学理论界一部分学者也提出了建立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想,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就曾撰文提出应立法规范的“准婚姻关系”。

[3]可是,也有不少学者坚持认为我国还不到制定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时候,原因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刚确定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原则,如果立法对同居关系进行规范,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立法活动存在误解,认为一旦法律对某一行为进行调整或作出规定,就等于承认了它的合法性。其实,在私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

标签: 非婚 同居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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