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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卷三》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五)

历年司法《卷三》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五)

  试题精选(多选题)

历年司法《卷三》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五)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79题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A遗漏了身份关系诉讼这一特定条件,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可见被告住所地对这类案件并无管辖权,B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而非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转移制度。《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移送管辖是否只限于同级法院之间,根据《管辖异议》第1条,移送管辖适用于级别管辖错误的情形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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