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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在我们平凡的学生生涯里,说起知识点,应该没有人不熟悉吧?知识点是知识中的最小单位,最具体的内容,有时候也叫“考点”。掌握知识点有助于大家更好的学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司法考试商法知识重点

第一节 商事账簿概述

一、商事账簿的概念合特征

1、概念: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书面形式与电子形式。

2、特征:商主体制作;目的是表明商主体的财产和经营状况;法定性。

二、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1、强制原则;

2、自由原则;

3、折衷原则

三、商事账簿立法

1、立法体例:商法典、单行法、行业准则

2、我国立法体例我国采用单行法模式:《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

四、商事账簿意义

第二节 商事账簿分类

一、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

1、日记账;

2、分类账;

3、总账

三、财务会计报告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其它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节 商事账簿法律关系及其效力与保管

一、商事账簿法律关系

1、概念: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点:复杂性、当事人多元性、权利义务多样性

3、内容:商事账簿核算关系、商事账簿信息披露关系、商事账簿管理关系、商事账簿监督关系

二、商事账簿的效力

1、商事交互计算依据;

2、稽核审计、计税、资产评估依据;

3、诉讼证据

三、商事账簿的保管

1、 确定期限;

2、不确定期限;

3、分类定期

票据权利的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义务但须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真实签章的效力。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只要按法律规定对票据签章和各记载事项进行了通常审查,即使未能辨认出伪造的签章,付款行为仍然有效。

2、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之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变造人在票据上没有签章,则不承担票据义务,但应负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若变造人在票据上有签章,则按其变造以后的票据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义务,并承担相应刑事、民事及行政责任;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其他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其他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在变造之前签章或变造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独角兽 网校

二、票据的更改和涂销

票据的更改是指更改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合法地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是有法定更改权限的人依法更改票据上可以更改的记载事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受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可以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之外的事项,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抹消除的行为。

票据涂销的法律责任。我国票据法第9条规定,除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外。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只需签章证明即可。

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行使方式

1、提示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必经程序。

2、提示付款

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的票据行为。其中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见票即付的汇票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如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保全和消灭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进行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在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

3、中断时效。一般说来,与普通民事债权相同,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

一、付款请求权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独角兽 网校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二、追索权

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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