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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大单选练习及答案

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大单选练习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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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大单选练习及答案

  单选题

1甲的妻子非常喜欢玉器,甲为了庆祝他们的十周年结婚纪念日而购买了一块价值3万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下他和妻子的名字。乙见玉石质地十分好,起了爱慕之心、,于是倾注心血,耗费数日时间在玉石上刻上了“五女拜寿图”的微雕,并将该微雕玉石送去参展,微雕展出后乙声名大噪,有人甚至出价10万元欲购得此物。甲向乙索要玉石时,乙拒绝返还,只愿意以购买玉石的原价赔偿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乙基于原始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B. 乙基于继受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C. 甲仍然拥有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D. 该微雕玉石应归甲、乙所共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添附分为加工、附合、混合3种,所谓加工,是指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在物权法理论上,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首先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按照加工物新增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加工物的归属。在本案中,如果乙是善意的,由于乙的加工使得原物价值大增,应该由乙享有对加工物的所有权。但是,乙是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按照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实务中一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对其财产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不论加工物新增加的价值较之原物的价值如何,都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本案中乙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他人之物上进行违反所有人真实意思的加工,当属恶意,因此ABD项均为错误的选项。只有C 项是正确的。

2 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总经理知道该市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总经理前往公正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订一份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与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可以以总经理没有授权委托书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C. 甲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D. 甲公司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认定。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不久,尚无具体委托事项发生,就不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故A项错误。甲公司与公正律师事务所张红律师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当事人的人品、才能、声望和操守对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依《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故本案中,甲公司误认当事人构成重大误解。甲公司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与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故D项正确。 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法人机关类似,实施代表行为时并无独立人格。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无须授权委托书。超出授权范围,内部限制不可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授权委托书,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题目中说是恰巧是另一个张红,此张红对他们要找另一个张红不知情,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故C项错误。

3 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 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 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 力还款,丙以l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 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占份额不足2/3,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A项正确,8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杓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了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对丁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丁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B. 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 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D. 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甲、乙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约定,因此,其版权依法属于甲。故丁未经甲同意而将这幅画复制出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故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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