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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真题及答案(下)

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真题及答案(下)

2008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真题及答案(下)
  三、简答题(共6题,第1题5分、第6题7分,其余各题均为6分)
  (一)
  某新办的电脑公司,其经营业务有受托软件开发和某品牌财务软件的销售、安装、维护、培训。在具体经营中,受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有归电脑公司所有、归委托方所有和双方共同拥有等三种情形;财务软件的安装、维护、培训费有的随同软件销售一并收取,有的在财务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假定电脑公司开发的软件和销售的财务软件均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
  问题:
  电脑公司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哪些应缴纳增值税?哪些应缴纳营业税? (2008)第七章
  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收入:
  1.受托开发著作权归电脑公司的软件;
  2.销售品牌财务软件;
  3.随同软件产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财务软件安装、维护、培训费。
  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
  1.受托开发著作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软件;
  2.财务软件交付使用后按次或按期收取的安装、维护、培训费。
  (二)
  甲企业是制造摩托车的内资企业,最近与乙企业合办了一个摩托车经营公司。双方协定,甲企业不投资现金,而以其制造的某品牌摩托车作为投资。假定该品牌摩托车当月的售价有高有低。
  问题:
  1.甲企业的这笔投资业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甲企业的这笔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2008)第八章
  答:l.(1)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应按该品牌摩托车当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该品牌摩托车的当月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2.品牌摩托车投资,应将其分解为公允价格销售该品牌摩托车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销售摩托车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若该转让所得超过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可在投资当期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限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
  某贸易公司2007年lo月25日从外地某钢铁厂购进螺纹钢一批,钢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贸易公司业务人员。2007年11月4日贸易公司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被盗,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因此项购销业务涉及金额巨大,贸易公司当即于2007年11月5日派相关人员去钢铁厂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钢铁厂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厂财务人员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
  1.钢铁厂为什么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贸易公司在钢铁厂不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3.贸易公司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008)第七章
  答:l.钢铁厂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若再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贸易公司应向钢铁厂取得该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钢铁厂(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其(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贸易公司最迟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或2008年1月23日前)办妥上述各项手续,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才能保证此项业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简述折扣销售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分别应如何处理。(2008)第七章第八章
  答:l.增值税方面: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营业税方面:
  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人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所得税方面: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五)
  某交通运输公司2006年度利润表显示的“利润总额”为-l2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无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的“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20万元,2006年度没有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
  2007年8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6月“营业外支出”有一笔业务借方发生额为50万元,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稽查有关凭证资料等,确认该笔业务是由于2006年6月该公司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内容包括:
  (1)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车辆购进原值为8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保险部门赔偿20万元,净损失30万元;
  (2)因交通事故损坏了居民住宅,经协商赔偿居民损失l2万元;
  (3)交通事故系驾驶人员严重违章造成,交警处以罚款2万元;
  (4)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及押车员受伤,救治费用合计6万元。
  地税稽查人员认为该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准确,拟调整增加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50万元,并调减以后年度可税前弥补的亏损50万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处罚标准,按所偷税额的50%处以罚款8.25万元j(假定没有其他涉税事宜)
  问题:
  1.指出该公司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存在哪些问题。
  2.指出市地税稽查人员的处理意见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述理由。(2008)第十二章
  答:l.(1)该企业发生财产非常损失30万元,没有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税前扣除;
  (2)支付的交通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救治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1)该公司赔偿居民的损失l2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2)该公司属于虚报亏损,不应依据偷税标准处罚,应依据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有关规定罚款。
  (六)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07年3月2日,该公司出售普通住宅一幢,总面积91000平方米。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l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不能按收入项目准确分摊)。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税率为0.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l0%。企业营销部门在制定售房方案时,拟定了两个方案,方案一: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2000元/平方米;方案二:销售价格为平均售价1978元/平方米。
  问题:
  1.分别计算各方案该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
  2.比较分析哪个方案对房地产公司更为有利,并计算两个方案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额。(2008)第九章
  答:方案一: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91000×2000=182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8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④从事房地产开发加计扣除允许=(2000+8800)×20%=2160(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税费合计=18200×5%×(1+7%+3%)=1001(万元)
  ⑥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2160+1001=15041(万元)
  (3)增值额=18200-15041=3159(万元)
  (4)增值率=3159÷15041×100%=21.O0%
  (5)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3159×30%-0=947.7(万元)
  方案二:
  该公司将屋价适当调低,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到每平方米l978元,则售价总额为17999.8万元,则:
  (1)增值额=17999.8-[2000+8800+(2000+8800)×(10%+20%)+17999.8×5%×(1+7%+3%)]=17999.8-15029.99=2969.81(万元)
  (2)增值率=2969.81÷15029.99 ×100%=19.76%﹤20%
  该公司开发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按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对房地产公司更有利。
  两个方案的实现的所得税前利润差:
  (18200-2000-8800-1000-1001-947.7)-[17999.8-2000-8800-1000-17999.8×5%×(1+7%+3%)]=-758.51(万元)
  四、综合分析题(共2题。第1题16分。第2题18分)
  (一)
  一、基本资料:
  乐居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各种实木漆饰地板(以下简称漆板),也接受委托加工实木漆饰地板。
  2008年2月期末: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8000元;各种增值税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并在规定的时间办理了认证手续。
  二、2008年3月末有关购销经济业务如下:
  1.3月2日发出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100000元,委托代销商代销;
  2.3月7日向林场购进其自产原木一批,取得林场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付讫;
  3.3月8日发出原木一批,委托协作厂加工实木白坯地板,实际成本100000元;
  4.3月9日接受某装潢公司委托定制一批特种漆板,装潢公司发来加工用木材一批,成本为50000元,已全部交到生产车间进行加工;以银行存款收取装潢公司加工定金3000元:
  5.3月11日向木材公司购进木材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一份;取得木材运输部门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运输专用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1000元,款项用支票付清;
  6.3月12日协作厂实木白坯地板全部加工完毕,提货时,协作厂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00元,税额2380元,另代扣消费税6000元,款项均已经支付。白坯实木地板收到后拟再生产漆板;
  7.3月13日因材料仓库发生火灾,部分库存材料发生损失,经盘点损失情况为:外购原木30000元,外购木材20000元;
  8.3月15日新办公楼在建工程领用漆板一批,成本价格为70000元(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90000元);
  9.3月16日收到上月委托代销商的代销货物汇款60000元,但未取得代销清单;
  10.3月18日上月销售的一批漆板因质量有问题,经与购货方协调,购货方以8折购进,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3400元;同时款项也退还给购货方;
  11.3月22日零售给居民个人漆板一批,价税合计11700元,应居民要求上门进行铺装,另收铺装费2000元,款项均收到并缴存银行;
  12.3月25日装潢公司定制的特种漆板加工完毕,全部发给装潢公司,按协议约定收取加工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000元,税额ll90元,余款5190元装潢公司尚未支付;
  13.3月28日厂门市部报来零售漆板收入合计351000元(按出厂价计算为292500元),其中234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其余部分未开具发票,所有款项已解存开户银行;
  14.3月31日代销商发来本月代销漆板清单,当月代销收入价税合计409500元,应付代销手续费l5000元,扣除3月16日已汇款项,收到代销商汇款3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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