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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审计监督的原则

审计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审计监督的原则

导语: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相关考点。

审计师《法律知识》知识点:审计监督的原则

  无效民事行为

  (一)定义

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

  (三)情形: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定义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

(三)效力:有选择权:维持;变更;撤销

  (四)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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