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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关于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导语:保险公估保证保险代表了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对于推动保险业的良好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那么保险公估人有哪些职能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保险公估人职能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1、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因为保险双方难以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正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能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特别是对公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2、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括主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Adjuster),主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Surveyor)和主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Assessor)等多种类型。尽管他们的名称不同,经营的侧重点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保险公估人执行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快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3、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保险业的发展需要。

  延伸阅读:

  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一、解决了保险人难以解决的专业性问题

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保险承保或保险理赔可自行处理、但对一些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保险标的的处理则较为困难。而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人则能很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在承保和理赔领域中的一些专业强、技术含量高的问题,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良好运作。

 二、保险公估人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

保险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一方面,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保险人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决所有承保及理赔中的问题。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从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场开拓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工作,实现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不断升级,并使得保险公估人员及保险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得以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能够缓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说是矛盾的,特别是在理赔时显得更为突出。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的身份帮助双方处理有关事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公平地得以实现,从而减少了保险理赔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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